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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网-四川频道
“非常感谢施法官、杨法官,我母亲失踪二十余年了,这个事情一直困扰着我,我根本不知道如何处理。幸好有两位法官的耐心指导,让我心里的这个石头最终落地,太感谢了!”2月13日,当事人冯先生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金泉法庭赠送锦旗,感谢承办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全心付出。
冯先生的母亲赵阿姨于1997年失踪,之后的二十余年里,冯先生一直苦苦寻找母亲的下落,但始终杳无音信。由于冯先生对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相关法律规定不甚了解,其在寻找母亲的过程中,处处碰壁,多次无功而返。
2022年1月10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受理冯先生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后,最初的承办人施建华法官详细地向冯先生讲解了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及具体的案件流程,并引导冯先生在《人民法院报》发出了案件公告。岗位调整后,继续承办案件的杨茂一法官进一步核实赵阿姨走失情况,经向赵阿姨户籍所在地金泉街道淳风桥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后,街道出具了赵阿姨已于1997年走失的相关《情况说明》。为了完善相关证据,杨茂一法官又引导冯先生前往辖区派出所查询当年赵阿姨走失时的相关报案材料。由于本案年份久远,查阅卷宗困难重重,杨茂一法官特意安排法庭干警与冯先生一同前往协助调查取证。经多番努力,最终查询到多年前关于赵阿姨的纸质报案材料,帮助冯先生在公告期满前收集完全部证据材料,为最终宣判节省了时间,提高了司法效率。
冯先生说,人生有很多决定,申请宣告母亲死亡无疑是自己这一生最艰难的决定,但终于能给母亲的人生一个交代。我心里的这块石头也终于落地了。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其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赵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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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5 16: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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