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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龙拐骗儿童、吴某光包庇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吴某龙有期徒刑五年,以包庇罪判处吴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判令吴某龙赔偿孙某飞、彭某英损失42万元,赔偿符某、彭某某损失42万元。当时,走出法院的孙海洋情绪激动、失声痛哭,“偷走2个孩子14年只判5年”,他表示难以接受。近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记者通过电话采访了孙海洋,他表示自己已向检察院递交了抗诉书。他还表示,拐骗和拐卖儿童造成的伤害是一样的,应该同罪处理,“时代在发展,我们的法律也要与时俱进。”记者整理发现,最近一段时间,有关“拐卖”和“拐骗”量刑轻重的争议较多,不少业内专家也进行过表态,那么,孙海洋案能否像外界希望的那样,推动拐骗拐卖同罪呢?
14年之后,孙海洋一家三口终于团聚。
当事人说
孙海洋:拐骗儿童顶格才五年,定罪太轻
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孙海洋对于“偷走2个孩子14年只判5年”一事仍然耿耿于怀,“他(吴某龙)所说的‘拐骗’是不存在的,他怎么不要钱送给人家。拐骗的前提是不为了获取利益,你把别人的孩子偷走送给人家,然后又偷走一个孩子又送给人家,这不是为了获取利益吗?不符合常理啊。怎么可能的事情呢?”
孙海洋告诉记者,他已经把抗诉材料递交给了检察院,“由于一审过后5天之内必须把抗诉资料送到检察院,我已经把所有的抗诉资料送到了检察官手上。接下来5天,检察院就对材料进行审核。”孙海洋表示,对于“拐卖儿童”和“拐骗儿童”量刑差距较大一事,自己一直在关注,“相关法律条文还是上世纪70年代制定的,之后40多年基本没改过,和现在的社会发展情况早已不相符合。尤其是拐骗儿童罪,不管是拐骗1个还是2个还是多个,只能按一个罪名判处,而且五年有期徒刑就是定格,显然不合适。”
在孙海洋看来,拐骗和拐卖有很大不同,“我在寻找儿子的过程中,一直在说要严惩人贩子。但之前孩子一直没找到,也没有太关注这个问题。其他那些幸运找到孩子的家长,找到孩子就已经谢天谢地了,也没怎么追究人贩子的责任。现在我觉得,把一个孩子偷走拐骗最高才判五年,那他可以偷走100个孩子,反正量刑最高五年。这样一来,可能导致更多人偷孩子,只要他一口咬定没有卖,没有获利,就行了。”
之前媒体报道,被告人吴某龙认为自己量刑过重,对此孙海洋表示,“他在庭上一直说他和买家(二哥家)没有经济往来。公检法查到2017年的时候,他二哥曾给他转过3万块钱,这个钱也没有记录证明他还过。当时法官问他‘你二哥给你转账3万块钱,这是什么意思?’他马上说忘记了。这么大一个数字,怎么就忘了?以前没有转账这种,像孩子被拐那个时候我在卖包子,都是现金交易。根本没有微信,没有支付宝,转账记录肯定查不到。他一直在庭上说的是,是为了做好事,给人送孩子,不是为了获取利益。但后来我们申请的民事赔偿580万,他当庭就说不同意,‘我为什么要赔偿,我们养孩子也花了很多钱!’你不是说把孩子都送走了,为什么又变成养孩子花了很多钱?反正他说的很多话,都是前后矛盾的。”
对于接下来的打算,孙海洋表示,“我现在想的就是希望推动拐骗拐卖同罪。时代在发展,我们的法律也要与时俱进。拐骗和拐卖,对受害者家庭造成的伤害是一模一样的。”
孙海洋提交抗诉材料。
律师说法
具有一定合理性,期待推动修改
对于“拐卖”和“拐骗”儿童能否同罪处理一事,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监事会主任张公典律师表示,他一直在关注孙海洋案,“这个案件很典型,如果通过大家的持续关注能引起重视,修改相关法律条文,那就善莫大焉了。”
张公典表示,孙海洋目前以量刑畸轻为由已提出了抗诉申请,但在现行刑法下,量刑是否恰当的关键还是在于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两罪的区分和认定上面。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拐骗儿童罪中,行为人实施拐骗行为主观上一般具有收养或者役使等目的;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观上则要求以出卖为目的,这是两罪在主观目的上最本质的区别。在罪名和罪数上,二者也有区别。如果在拐骗儿童后又对儿童实施了奸淫、绑架、伤害等行为的,这些行为还可能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等,要与拐骗儿童罪数罪并罚;如果在拐卖儿童过程中或之后实施了以上犯罪行为的,则作为拐卖儿童的加重情节,要升档对其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在量刑上,二者也有区别。拐骗儿童罪最高刑期为五年;而拐卖妇女、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处死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有关拐卖妇女、儿童的内容。
张公典表示,“正如孙海洋所说,不管是拐卖还是拐骗,对于被拐儿童的家人来说,伤害是一样的,但量刑却区别极大。我个人也认为,目前立法上拐骗儿童罪法定罪最高五年,法院判处被告人五年已是顶格处罚了。但拐卖和拐骗对被拐儿童家庭造成的伤害并无分别的角度看,这个案例确实反映出《刑法》对拐骗儿童罪的量刑设置偏低,因此我个人是支持对拐骗儿童罪的刑罚设置调高的。同时,对于收买行为,三年以下的起点刑也偏低。此外,对于收买、聚众阻碍解救被拐骗儿童的行为,也可考虑单独设立罪名或者视为收买、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儿童,对其定罪处罚。”
张公典还以“昆山龙哥”事件为例,表示有些个案确实推动过相关法律的修改,“比如说昆山龙哥案,推动了《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的出台。我觉得孙海洋案是很好一个案例,实际上这个法律的修改呢,很多情况下确实就是个案推动的。当然,即使这个案件在二审期间,法律修改了,把这个拐骗儿童罪的量刑提高了,但按照‘法不溯及过往’的规定,也不能对用新法律对被告人进行处理,比如说现在是五年,新的量刑最高可以判十年,也不能给他判十年的。修改之后的法律,对修改之前的行为不具有约束力。”最后,张公典表示,“我认为,拐卖和拐骗是否同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至少提高拐骗儿童的刑期设置是合理的,我们期待孙海洋案能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
对于网友热议的“拐卖”和“拐骗儿童”能否同罪一事,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的看法是——首先,关于拐骗儿童罪量刑是否过轻,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一般来说,拐骗儿童罪的刑罚幅度是根据拐骗儿童的情况、目的、方式、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被拐骗儿童的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定。如果该案被告人吴某龙拐骗儿童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那么五年的刑期是否过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评判。
其次,在界定拐骗和拐卖儿童时,法院通常会根据相关证据来判断。付建表示,“拐骗儿童罪的前提是没有对儿童实施暴力等,虽然对家庭伤害很大,但如果加重处罚,和拐卖儿童一样,是不是意味着拐骗者不会对儿童手下留情、肆意实施暴力?人性经不起任何考量,刑罚的设置是结合大量案例综合考虑的结果。拐卖儿童和拐骗儿童虽然都是涉及到儿童的非法行为,但两者的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有所不同,因此,是否应该同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评判。如果相关法律规定需要修订,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和修改。”
其实在此之前,多名法律界人士对于“拐卖和拐骗儿童同罪”的建议已经进行过表态——中国社科院大学法律硕士导师、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拐骗和拐卖儿童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目的。在判断这两种犯罪之间的主观恶性时,关键在于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仅仅从保护儿童利益的角度来看,拐卖儿童比拐骗儿童的危害性要大得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明则表示,关于拐骗儿童罪刑法的量刑,目前确实存在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对于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尤其是对个人情感和生活的伤害的评估上。这种行为所引发的危害显然是相当大的。然而,刑罚的制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法律界和学术界的深入讨论,最终的刑罚决策需要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
上游新闻记者 金鑫 部分综合自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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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9 1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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