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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聊中诽谤前妻要担责吗?

类别:情感 发布时间:2023-07-16 09:54: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贵港日报

聊天软件为公民发表言论提供了平台,但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损害他人名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大安法庭审理了一起在微信群辱骂他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小金(女)和小超(男)原是夫妻。二人生育有两个子女,后因小超怀疑小金婚内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于2022年办理离婚手续,约定子女由小金抚养。离婚后,小超多次要求小金迁移户口未果,心生怨恨,在子女班级共有200余人的微信群中宣称小金与他人搞婚外情导致离婚。小超还将相关信息发给小金的妹夫及弟弟,要求小金迁移户口。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小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超在平南县发行的报纸以及其微信朋友圈、子女班级群聊中发布赔礼道歉信息,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超在多人组成的群中发布有损小金形象的信息,并且在未成年人的班级微信群中发布,涉案的两个微信群均有未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的家长,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属于社会上不特定人群,不特定人群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小超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的信息明显具有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小金的言论,小超的行为对小金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小金与小超的两个子女均在外地读书,微信群也是两个子女的班级群,小金的工作、生活地点亦在子女就读学校的所在地,小金亦未举证小超散布的言论在平南广为流传,小金请求小超在平南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赔礼道歉信息依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小超并未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有损小金形象的言论或者信息,小金请求小超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赔礼道歉信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小超在两个班级微信群发布对小金具有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小金的言论,小金请求小超在两个班级微信群发布赔礼道歉信息,消除对其名誉的影响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小金请求小超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请求,鉴于小超的言论确实会让微信群中的其他家长和老师对小金的人品产生猜测和误解,对小金的名誉造成贬损,造成小金的社会评价降低,且小超明知两个微信群为子女的班级群,仍将子女及小金的信息发布至群中,造成小金在班级家长中的形象受损,小超恶意的程度较为明显。鉴于小超仅在两个班级微信群中发布信息,其影响范围并未扩大,结合上述因素,法院酌情支持小金精神损失费3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小超分别在子女班级微信群发布向小金赔礼道歉信息以及赔偿小金精神损失费3000元。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公开在不特定的微信群、网站或者公开的私人账户上发布对他人具有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的言论,必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开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因此,大家有矛盾纠纷,应该和平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切忌被怨恨冲昏了头脑,最终吃了官司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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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16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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