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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黄冈日报
日前,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宠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此前,方某牵着泰迪犬在黄冈市区万达广场散步,偶遇杜某在同处遛狗。杜某饲养的牧羊犬突然攻击撕咬方某饲养的泰迪犬,手持狗绳的方某想要拉住泰迪犬,却被狗绳绊倒摔跤。
后方某被送往黄冈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经黄冈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其饲养的泰迪犬也因严重受伤被送往武汉市某动物医院救治。事后,方某就赔偿款项与杜某协商未果,遂诉至黄州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杜某向其赔偿各项损失。
承办法官余晓利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杜某饲养的牧羊犬系城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且未按规定办理养犬证,致原告方某被绊倒受伤,其饲养的泰迪犬亦受伤,被告杜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方某遛放的小型泰迪犬已拴绳,故被告杜某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侵权责任,原告方某不承担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杜某赔偿原告方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合计70970.46元。
法官说法: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树立文明养宠观念,增强危险防范意识,严格约束养犬行为,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不养禁养犬种。携爱犬出门时应使用绳索牵引并佩戴嘴套,尽到看护义务,防止它们伤害到其他人或动物,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来源:黄州区人民法院,实习生吴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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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1 12: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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