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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郴州日报
郴州日报·今日郴州客户端讯(通讯员 赖识宇)近日,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金毛犬咬伤泰迪犬又撞倒路人案件,金毛犬饲养人赔偿泰迪犬饲养人谢某、颜某经济损失3500元、603元。
2022年9月30日晚,邹某牵着其饲养重达30公斤的金毛犬在小区遛狗,恰逢同小区的谢某带着泰迪犬、颜某带着柯基犬在外散步。金毛犬看到“小伙伴”备感兴奋,趁邹某不注意,挣脱牵引绳扑向泰迪犬进行多次撕咬,谢某急忙将泰迪犬提起来,并用自己的牵引绳击打金毛犬,金毛犬跑开后,又飞快扑向颜某拉着的柯基犬,在金毛犬与柯基犬追扑撕咬时,导致颜某倒地、翻滚,造成身体多处皮肤擦伤。之后,各方因赔偿协商无果,谢某、颜某遂诉至永兴县人民法院,要求邹某赔偿损失。
本案系因狗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邹某系金毛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邹某带金毛犬外出时,应当预见金毛犬可能会对他人或其他动物造成损害,邹某虽用绳索牵拴,但忽视了动物的体型和本性,导致金毛犬挣脱牵引绳攻击撕咬谢某的泰迪犬、颜某的柯基犬,造成泰迪犬被咬伤、颜某受伤的后果,邹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谢某、颜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邹某对谢某的泰迪犬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综上,法院判决邹某分别赔偿谢某、颜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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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7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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