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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员工私签合同引发担责纠纷
法院认为员工违约,公司无须担责
《工人日报》(2023年08月17日 07版)
本报讯(记者庞慧敏 通讯员黄小慧 黄景娜)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员工在公司未授权的情况下与客户签订合同,最终独自承担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责任。
2021年1月4日,甲公司某分公司项目经理王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活动板房合同书》。该合同未获甲公司审批通过,故未在该合同落款处盖章确认。
乙公司要求与王某个人签订合同,王某同意。次日,双方签订《活动板房合同书》,该合同内容与上述合同内容一致。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1月12日,王某与乙公司签署货款对账单,载明结算金额共计224774.3元,其间,王某共支付乙公司8万元工程款。
活动板房安装完毕之后,王某以工程款支付主体为甲公司为由,要求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乙公司向王某追讨活动板房余款未果,遂提起诉讼。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港北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判定公司无须担责。
法院认为,从合同订立至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协商重新签订合同,乙公司否认王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其签订合同,而是与王某个人签订合同。乙公司不属于善意相对人,王某与原告乙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法院判定王某应依法承担继续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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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17 10: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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