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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孩子的零花钱、压岁钱越来越多,这就给了未成年孩子一定的消费空间。如果未成年人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几百上千等大额消费,其消费行为是否有效?家长能否申请退款?黔西南州消费者协会与您分享一起13周岁未成年人购买手机的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兴义市消费者协会接到陆女士投诉,称其13周岁的孩子(小田)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向当地的小米专卖店购买了手机一部(价值1999元)。陆女士及家人知晓后,立即与该店铺联系并协商退货退款。该店负责人认为,商品已经售出,且未出现质量问题,不符合退货规定,不同意退货退款。
【调解结果】
接到陆某投诉后,兴义市消费者协会桔山分会及时进行了调查调解。陆女士为消费者小田的母亲(法定代理人),其投诉情况属实,被投诉方小米专卖店负责人承认,在小田购买手机时知晓其是未成年人,但未向其询问资金来源,事后也未征询其家长意见。经消协调解,该店负责人同意全额退款。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关于未成年人(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大额消费的案例,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消费者小田(未成年人)实施的手机买卖合同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小田与小米专卖店存在一个手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小田在购买手机时13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还不够成熟,其购买价值1999元手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其自身的辨认识别能力,与其13周岁年龄、智力并不匹配,该行为事前未经其家长(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事后,其母亲陆女士向该店申请退货退款的行为,表明小田的法定代理人对其购买手机的法律行为不予追认,因此,该买卖合同对小田(该未成年人)不发生效力,即小田与该店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和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小米专卖店与未成年人小田的手机买卖合同自始无效,该店应当返还消费者小田的购机款1999元,消费者小田及其法定代理人陆女士也应当将该手机返还该店。
【消协观点】
未成年人,尤其是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大额消费行为,是每一个家庭可能都会遇到的问题,家长(法定代理人)和经营者都应该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一方面,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应当加强和子女的沟通,引导其树立科学、健康、文明的消费观念,及时关心关注子女的心理活动和消费行为,以免给自身或经营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企业经营者在向未成年人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不应一味逐利,尽量不出售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符的商品或服务,同时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黔西南州消费者协会
2023年6月20日
主创:黔西南州消费者协会
一审:罗玉时
二审:金凤
三审: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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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25 23: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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