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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2宗违法被罚 欺骗投保人等

类别:财经 发布时间:2023-08-03 11:28: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金管罚决字〔2023〕18号、19号、21号)显示,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二是编制虚假资料。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2021年10月22日,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通过“真承私享会”产品说明会,片面对比保险、信托、存款产品,向与会人员讲授具有误导性质的内容。例如,“保险是低配版的信托,信托是豪华版的保险”“私享系列是私人银行专属产品……收益是确定的,按照保额3.1%、现金价值3.4%复利增长”“现金价值特别高,到了一定期限后,相当于活期存款,给你算定期利息”等。崔某某参加此次产品说明会后,投保交银人寿私享五号终身寿险,五年交,年交保费60万元。

褚俊海时任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银行保险部高客面谈岗,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编制虚假资料。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薪酬管理系统显示,该公司于2022年1月、2022年3月分别向银保专管员苏某某发放薪酬奖励73291.78元、136765.43元。经查,该公司银行保险部渠道总监胡旭东安排苏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022年1月“薪酬奖励”中的18170元转到胡旭东账户,通过现金方式将2022年3月“薪酬奖励”中的28000元交予胡旭东。胡旭东将上述46170元款项用于补贴团队活动费用等。

胡旭东时任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银行保险部渠道总监,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山西监管局表示,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以及《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第六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一)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第九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还不得有下列销售误导行为:(一)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三)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的规定。山西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责令改正,处12万元罚款;对褚俊海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山西监管局表示,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对胡旭东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综上,山西监管局决定对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责令改正,处22万元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金管罚决字〔2023〕18号

当事人: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5号11、12层

法定代表人:艾敬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决定不采纳相关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

2021年10月22日,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通过“真承私享会”产品说明会,片面对比保险、信托、存款产品,向与会人员讲授具有误导性质的内容。例如,“保险是低配版的信托,信托是豪华版的保险”“私享系列是私人银行专属产品……收益是确定的,按照保额3.1%、现金价值3.4%复利增长”“现金价值特别高,到了一定期限后,相当于活期存款,给你算定期利息”等。崔某某参加此次产品说明会后,投保交银人寿私享五号终身寿险,五年交,年交保费60万元。

上述事实,有产品说明会档案、承保档案、情况说明、当事人劳动合同、当事人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编制虚假资料

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薪酬管理系统显示,该公司于2022年1月、2022年3月分别向银保专管员苏某某发放薪酬奖励73291.78元、136765.43元。经查,该公司银行保险部渠道总监胡旭东安排苏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022年1月“薪酬奖励”中的18170元转到胡旭东账户,通过现金方式将2022年3月“薪酬奖励”中的28000元交予胡旭东。胡旭东将上述46170元款项用于补贴团队活动费用等。

上述事实,有情况说明、当事人调查笔录、劳动合同及任职文件、转账记录、资金使用凭证等为证。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以及《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第六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一)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第九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还不得有下列销售误导行为:(一)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三)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责令改正,处12万元罚款。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责令改正,处2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2023年7月28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金管罚决字〔2023〕19号

当事人:褚俊海

住址:太原市万柏林区

职务:时任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银行保险部高客面谈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1年10月22日,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通过“真承私享会”产品说明会,片面对比保险、信托、存款产品,向与会人员讲授具有误导性质的内容。例如,“保险是低配版的信托,信托是豪华版的保险”“私享系列是私人银行专属产品……收益是确定的,按照保额3.1%、现金价值3.4%复利增长”“现金价值特别高,到了一定期限后,相当于活期存款,给你算定期利息”。崔某某参加此次产品说明会后,投保交银人寿私享五号终身寿险,五年交,年交保费60万元。

上述事实,有产品说明会档案、承保档案、情况说明、当事人劳动合同、当事人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及《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第六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一)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第九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还不得有下列销售误导行为:(一)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三)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褚俊海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2023年7月28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金管罚决字〔2023〕21号

当事人:胡旭东

住址:太原市小店区

职务:时任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银行保险部渠道总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薪酬管理系统显示,该公司于2022年1月、2022年3月分别向银保专管员苏某某发放薪酬奖励73291.78元、136765.43元。经查,该公司银行保险部渠道总监胡旭东安排苏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022年1月“薪酬奖励”中的18170元转到胡旭东账户,通过现金方式将2022年3月“薪酬奖励”中的28000元交予胡旭东。胡旭东将上述46170元款项用于补贴团队活动费用等。

上述事实,有情况说明、当事人调查笔录、劳动合同及任职文件、转账记录、资金使用凭证等为证。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胡旭东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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