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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劳动报
用微信传输文件泄密
公司以此为由辞退员工合法吗?
■事件回顾
近年来,通过手机处理工作的情形越来越普遍,使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办公确实可以为工作带来一些便利,与此同时,使用社交软件发送文件导致泄密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据报道,2018年3月5日,小刘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财务主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4日。
2019年12月6日,小刘通过微信向该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总发送了列有公司财务可能存在问题项目的详细财务数据,以及其公司主营产品的详细产品信息文件。公司主张上述信息属于商业机密,社交平台有泄密的可能,故科技公司作出与小刘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就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事,产生争议。
小刘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最终裁决该科技公司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小刘赔偿金计2.6万余元。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诉讼,被一审法院驳回后,公司继续上诉,二审法院继续驳回,公司又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定该科技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并无不当。
■网友声音
对于此案例,网友们有着不同的看法。
部分网友认为该科技公司“纯属找茬”,“难道平时没有使用微信对接过工作吗?实际就是在为辞退小刘找借口罢了。”
还有网友指出该公司辞退小刘的理由未免有点牵强,即使用微信传输文件确实存在泄密可能,但目前该想法只是猜测,并未产生实际后果,没有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以此为由辞退员工有些站不住脚”。
不过,也有网友站在公司的角度发声,认为针对部分公司机密文件,应更为谨慎小心,“比如先咨询上级领导如何共享,这样既让领导更安心,也能为自己规避掉一部分的风险。”
■专家观点
本案中,小刘通过微信发送财务信息的对象是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总,而非科技公司的其他人或者公司之外的人,且法院根据双方出示的微信截图等证据,可以看到小刘与王总之间经常通过微信平台相互沟通工作并发送工作文件,王总亦从未提出过异议。科技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此前曾存在通过微信平台交流工作发生了泄密的事实,并就此与小刘进行过沟通、阻止,且科技公司认为通过微信平台发送财务信息存在泄密的可能,并无事实依据。科技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小刘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实。因此,原审法院认为科技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并无不当。
有评论人士补充道,使用社交软件办公导致泄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款“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整理 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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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12 05: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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