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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安徽日报
■ 刘良慧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条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引发广泛关注。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纷争往往细致繁杂,对于“假离婚”,以往法律并没有划出清晰的责任边界。相关解释出台后,“假离婚”等争议情形将有具体法律适用,一定程度上帮助法院“清官可断家务事”。
征求意见稿规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只要双方登记离婚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即解除,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即使有明确证据证明“假离婚”,也只能重新分割财产。这种针对性的规定,既维护婚姻的严肃性,也有利于保护被欺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法律救济跟上社会变化。
购房是“假离婚”频发的热点领域。前些年,一些热门城市限制家庭拥有房产的数量,或者给予首套房以政策优惠。为规避限制、最大限度享受政策红利,一些家庭选择“假离婚”,以单身身份购买房产。
教育也是导致“假离婚”的一个因素。一些地方因为优质教育资源紧张,规定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都在片区内才能优先获得学位,夫妻一方户籍不在片区内,则子女就学优先性只能往后排,由此出现了户籍异地夫妻的离婚现象。
“假离婚”并不都是“自家”的事,有些不仅挑战了婚姻家庭伦理,也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最令人深恶痛绝的莫过于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而“假离婚”。在一些大公司、大企业的破产风波中,常见实控人夫妻处于离婚状态、另外一方携款移民海外的情况,让债权人白白蒙受财产损失、求告无门。此举看似对当事人有百利无一害,实质上潜藏着巨大法律风险,往往弄巧成拙。
“假离婚”很容易弄假成真。从法律角度来说,双方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现实中因另一方不同意复婚而产生纠纷者不在少数。如果一方无法举证意思表示虚假,则应承担约定的相关责任和全部法律后果,可能遭遇财产损失。
此次征求意见稿厘清“假离婚”的不同情况,既保护被欺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震慑那些钻法律漏洞牟取利益的相关人群。
司法部门堵住“假离婚”的制度漏洞。部分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通过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虚构“无力偿还债务”的假象。查实后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加大债务追偿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权益。
那些为一己私利而将婚姻关系作为筹码的人,醒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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