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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陇东报
基本案情:李某与江某是多年的朋友,两人都在温州务工,2021年12月20日,江某打电话向李某借款2.1万元,李某爽快地答应了,通过手机银行APP向对方转了钱。江某向李某出具了一份借条。2022年1月27日,江某再次打电话给李某以“江湖救急周转周转”为由请其借1万元。因为两人不方便见面,李某便想到通过某公司开发的“借条”应用软件,以软件中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借款协议,然后通过手机银行APP转钱给江某,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未约定利息。同年2月4日,江某又通过微信向李某借1000元,李某像第二次的方式一样,通过软件签订借款协议并转钱,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双方还是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江某一直没有偿还,李某见交涉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江某偿还本金3.2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万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巧儿说法: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借款协议是通过支付宝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但因为电子数据容易遭到修改且不易留痕,又因为电子数据本身的开放性特征使得电子数据被他人非法获取、篡改的可能性非常大,故在电子数据作为案件证据提交的时候,应严格按照证据要求进行审查。
对上述案件中的电子数据,经原告申请由操作平台“蚂蚁金服”出具并确认盖章,应当可以认定具有证据效力,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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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12 0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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