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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沟通方式社媒化,短信这一传统交流方式,已经被营销占据,其中不乏诈骗和诱导内容。当下,有的营销短信精心伪装成验证码,有的以闪信方式呈现,还有的以积分诱惑跳转,对消费者进行轮番“轰炸”。垃圾短信披上“智能化”外套,入侵用户日常生活,让人防不胜防。
济南市民李先生日前接到一条短信,提醒他的航班里程还有15000分没用,一周内将过期。由于自己经常乘坐飞机出差,李先生习惯性认为这是某个航空公司的官方短信,便点击了链接。链接跳转后呈现的是一个购物平台,显示扣除李先生的15000积分后,可以用200—10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某些商品。
由于这与正常航空公司积分里程兑换有差距,李先生仔细查看网站发现,这并非航空公司里程兑换平台。“隐蔽性、诱导性很强,如果不特别关注,很可能就上当了。”李先生表示。
也有人遭遇另类“积分到期提醒”的短信陷阱。在按照短信中的链接操作并购物后,他们发现自己非但没有享受到预期的优惠,反而被深深“套牢”。例如,有人花费198元购买的加油优惠卡,需使用超过200次才能值回票价。
与此类短信套路不同,近期,不少消费者吐槽“双11”营销短信竟伪装成验证码,有网友收到短信后甚至以为购物软件的密码遭到泄露。
更有迷惑性的是形式上的伪装。“闪信”设计的初衷,本是为了在发生紧急情况(如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前,由运营商推送给用户进行预警时使用,因此具有强制性、即时性等特点。而正是基于此,也给了垃圾短信可乘之机。
这种直接显示在屏幕上、强制接收方阅读的特殊文本信息,关闭后不会被存储在设备上,“来无影去无踪”。有网友还分享过,收到“闪信”时,自己正在进行的考试、面试被打断的经历。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社会治理发展研究部部长李俊慧曾在接受法治日报采访时解释,垃圾短信的发送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营销推广为目的商家或个人,将购买或者收集的用户手机号码进行分组并打上标签,定向投放垃圾短信。另一类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目标的不法分子,包括类似招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发送渠道既有类似“伪基站”模式,也有类似“网络群发工具”等。
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电信行业分析师付亮曾向媒体表示,营销短信的问题根源在于数据监管方和广告监管方分别是工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要求,未经当事人同意发送互联网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然而,监管部门在海量数据中如何确认广告是否获得当事人同意,成了不小的难题。付亮介绍,无论是电信运营商、工信部门还是市场监管部门,都难以直接获知哪些短信是经过用户允许的,哪些未经允许。在注册会员时,用户可能无意中默认选择了“接收”。
即使用户选择了“拒收”,仍有商家通过更换号码继续发送短信。付亮表示,这种做法违法成本很低。“运营商没有处罚权,工信部门的处罚权仅限于号码使用权,并不涉及商业广告行为的处罚。如果某个号码骚扰过多,可能会通过局部停机或停止发送短信功能来实施一定程度的制裁。”
“治理垃圾短信,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要从制度上规范,还需要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群防群治,需要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加大执法力度。”李俊慧说,在这条产业链上,不容忽视的是信息泄露问题。
付亮建议,想要彻底根除违规短信广告,需要多部门联动打通信息壁垒,形成一些经典案例,也方便各地执法部门借鉴。“要抓典型的商家和营销公司,即发送广告短信的公司,对其进行立案处罚。通过树立典型案例,打通各个环节,为未来的执法提供一定参考。”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 胡玲玲 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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