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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饶俊华)眼见欠债者有钱大办婚礼,却死活不肯还钱。林女士被对方这波操作着实气得够呛。为了要回借出去的钱,她索性直接带着朋友到对方婚礼上拉横幅发传单,想逼对方尽快还钱。不料被对方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最终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吴女士追债不成,反要向欠债者支付3000元精神损失费,并公开登报致歉。
林女士和吴先生本是朋友,2020年,吴先生说自己投资项目急需用钱,向林女士借35万元,并承诺在2022年4月底还清借款。林女士于是将钱借给了对方。没想到,吴先生并未如约还款。
去年3月的一天,吴先生在一家大酒店举行婚礼,林女士得知后,带着两名女性朋友赶来“讨债”。林女士先是到包厢与吴先生谈还钱事宜,双方并未谈妥,还发生了争执。林女士一气之下与同来的朋友在酒店大厅拉起印有“老赖、骗子”等词的白色横幅,并往各包厢内发放印有借条的传单。
之后,吴先生一纸诉状将林女士和其朋友诉至法院,要求几人赔偿精神损失费,并要求在公开场合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名誉权是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林女士在吴先生婚礼上大闹,并采用悬挂横幅、发放传单的行为,已然给吴先生的名誉带来不利影响。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吴先生夫妻认为赔偿金额太低,于是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后,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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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维权侵害他人名誉需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主体之间如果产生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葛思彤说,本案中林女士与吴先生存在借贷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或者向法院诉讼等方式维权,而林女士却选择了错误的维权方式,使得自己最终成为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需要提醒的是,选择公共场合维权似乎被认为是申诉的快捷途径,但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如果做出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可能还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行政处罚。因此,建议大家一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解决争议。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全媒体记者饶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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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6 12: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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