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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武先生在机场过安检时,因被人插队,便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机场告上法庭,要求机场在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法官最终驳回了武先生的全部诉请。2023年5月12日,武先生在机场排队过安检时,一名机场工作人员在未作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将其带来的一名男子推到武的前面插队过了安检。武事后对此一直放不下,便拨打机场的电话投诉。机场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向武道歉,并解释说,老、幼、病、残、孕妇及军人等是享有优先权的。但武先生却认为,工作人员和那名男子当时也没有证明其为可享优先权的人,而且,即使是机场的VIP客户,也应当遵守VIP进出机场的规定,而不是由工作人员直接带来插队。武先生据此认为,工作人员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和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且严重影响了他的心情,他的名誉权受到了侵犯。为此,武于当年9月向柳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机场在新闻媒体上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在诉讼中,机场方辩称,其工作人员带需要特别照顾的乘客优先通过安检,不存在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也没有对武先生的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同时也没有耽误武的行程而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法院审理认为,工作人员带人插队过安检的过程中,并没有人对原告进行侮辱和诽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也不会影响原告的社会评价,没有对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而在原告投诉后,机场已向其作了解释并道歉,足以弥补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影响。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表示,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判断工作人员带人插队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需同时考虑多方因素。如是否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侵权人是否存在侮辱诽谤行为、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等。只有在侵权事实存在,且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才属于侵害名誉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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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03 09: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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