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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报网讯(记者余梦迪)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理顺地名管理体制,规范地名使用,补充增加销名规定,并用专章对地名文化保护作出规定。这是自2014年施行以来,《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进行的首次修订。
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草案)》强调经依法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拟规定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地名标志上予以标示,规定一地多名的地名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地名,一名多写、一字多音的地名应当确定统一的用字和读音,并规定了必须使用标准地名的6种情形,强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产广告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在地名命名、更名过程中,人们的社会价值、文化取向等思想观念自然会融入地名中,因此优秀传统地名蕴藏了宝贵、丰富的文化内涵。《条例(修订草案)》用专章对地名文化保护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加强地名文化保护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地名文化挖掘、整理、研究和公益宣传,合理利用本地区地名文化资源,支持和引导发展地名文化产业。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历史地名,在地理实体原址重建、迁移后命名时优先恢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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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6-09 0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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