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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网-江苏频道
人民网南京1月13日电 1月12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案)。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修订案)强调市容管理规范与服务并重,对公众关切的“摆摊设点”“倚门出摊”等问题提出新规定。
据了解,《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颁布,2012年1月修正,是江苏省城市管理领域运用最广泛、使用频次最高的地方性法规。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宜居生活的新期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出现了许多新变化新情况。
条例(修订案)共八章七十二条,适用范围适度拓展。总结提炼江苏实践经验,细化市容环卫责任制度,对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人、责任要求及其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修订案)第十九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设置餐饮、集市、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以及修车、缝补、配锁等摊点疏导点,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配套设置供水、供电和污水、垃圾收集等必要设施,确定管理责任人。摊点疏导点的设置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市容环卫责任等管理要求。
条例(修订案)还设置了垃圾分类专章,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实施分类管理,并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设施设备设置、设置主体作出规定。
此外,在城管协管人员的管理上,条例(修订案)明确,协管人员的工作为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其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承担。协管人员在岗时应穿着统一服装、佩统一标志标识,不得从事执法事务;不得恐吓、辱骂、殴打、滋扰行政相对人,采取违法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事辅助性事务;不得参与与所从事辅助性事务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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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3 18: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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