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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太原日报 本报讯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创新券兑现按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50%的比例核定,各企业每年兑现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创新券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对中小微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对外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费用进行后补助,是旨在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的普惠性政策工具。
企业以开展科技创新为目的,可利用山西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向服务机构购买各类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数据计算、技术(产品、工程)设计等创新服务。支持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建设,鼓励入驻晋创谷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鼓励开放创新,通过与相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签署创新券合作协议,支持省内企业向省外优质资源购买创新服务,支持省内服务机构为省外企业提供创新服务。创新券兑现按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50%的比例核定,各企业每年度兑现总额不超过50万元,省与市财政资金按1:1分担。
同时《办法》中也明确,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和买卖。对创新券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不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的企业和服务机构,追回已支持的财政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支持,并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魏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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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08 0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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