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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3年7月12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的执法人员在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某高层建筑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高层建筑中4具灭火器过期、2个疏散指示标志损坏,执法人员当场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000828号)并制发了《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编号:嘉经开消告诫字〔2023〕第000184号)。2023年7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高层建筑进行复查时,发现4具灭火器过期、2个疏散指示标志损坏的消防安全隐患均未整改,执法人员当场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000843号),并制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编号:嘉经开消限字〔2023〕第000227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高层建筑统一管理机构,其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
【案件评析】
立案后,执法人员通过核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先后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杨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章某进行了询问,结合执法人员两次监督检查时拍摄制作的现场照片,多方证据一致证实了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层建筑统一管理机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事实,根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第六条之规定,鉴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有1项未改正,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2023年8月11日,本单位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根据《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拟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3年8月19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经开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113号),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3日向当事人宣告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按期缴纳了罚款。案件于2023年8月30日结案。
【指导意义】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应当全面落实业主和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防范统一服务体系,坚持以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管理区域内应当履行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管理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谨细致,合法公正,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保各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肖青 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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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8 12: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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