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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沈阳日报
袁野绘
小小充电桩背后,关系着广大车主的权益,关系着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推广,关系着绿色低碳国家政策的落实。12月25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一案例,物业公司因不配合业主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被业主告上法庭。法院以判决方式,强制要求物业公司为业主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书。本案是沈阳地区首例,在本地区具有重要的司法示范及社会意义。
车位安装充电桩起纠纷
李某系铁西区某小区业主,其与开发商签订《地下车位租赁协议》,约定租赁年限20年,剩余年限为开发商赠送,使用年限同住宅土地使用证年限。李某因购买新能源汽车,拟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以存在安全隐患、须召开业主大会为由拒绝出具同意安装证明,导致李某无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安装充电桩。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物业公司协助办理安装充电桩手续。
自家车位有权申请安装
法院认为,业主作为案涉车位的长期使用权人,有权申请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设施,物业公司应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给予配合、提供便利。根据《地下车位租赁协议》约定,业主有权在其使用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且产权单位铁西区人防办明确表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不反对业主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以此拒绝缺乏依据。
未侵犯其他业主权益
关于物业公司主张安装充电桩需经业主大会同意的问题,本案中,李某对案涉车位享有长期的专属使用权,安装充电桩时因布设电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公共部分的合理使用,物业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故法院对物业公司的该项抗辩不予采纳。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相关文件,并协助办理安装所必需的其他手续。
法官说法
准确把握司法方向 为新能源发展贡献力量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首次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从基本原则的高度规定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的一个创举。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发展,2016年7月25日,国家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然而实践中,物业公司往往出于安全、管理等方面考虑,甚至仅因怕麻烦而设置障碍。虽然目前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是否出具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没有明确约定,但面对不断发展的现实生活,物业公司应当不忘物业企业的服务宗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尽量满足业主提出的正当合理需求。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虽存在风险,但社会不能因噎废食,况且物业出具同意书仅是安装充电桩的环节之一,具体能否安装须由专门机构进行勘察。因此,物业公司在专门机构得出结论之前将其拒之门外,有违服务宗旨,更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需要指出的是,安装充电桩后,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物业公司仍应肩负起安全保障义务,在发现不当行为、安全隐患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周贤忠
通讯员 曹佳、林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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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6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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