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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进出小区时物业公司所收取的停车费是属于物业所有的停车管理服务费?还是属于由业主共有的公共部分收益?前不久福州仓山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收到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判决结果显示:原小区Y物业公司向福州市仓山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返还停车收益345万余元并支付利息7月18日记者从该案一审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业委会起诉被解聘物业公司后索要停车收益福州仓山某小区是一个近20年的老小区共有住户1500多户小区内规划地面停车位442个、地下室停车位167个以及业委会后期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2005年8月起开发商委托Y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车辆的停放管理室外每辆机动车每月60元地下室车库每辆每月70元小区业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Y物业公司管理时,小区环境并不好,停车也毫无规章。2018年3月份,小区业委会成立。2019年1月14日,小区业委会通过相应程序解聘了Y物业公司,次日物业公司撤离案涉小区,不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Y物业公司退场后,案涉小区的新物业服务企业统计,2021年度案涉小区的停车总数共计1378辆。2022年小区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Y物业公司返还自2005年8月至2019年1月15日被告撤场之日期间案涉小区地面停车收益款及利息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345万余元停车费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小区地面停车位包括规划的442个以及后期业委会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其中↓↓↓442个地面停车位虽有经规划,但并无独立产权,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开发商与业主有对上述车位的归属作出约定,且该部分车位实际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故应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业委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其他车位,亦属于业主共有。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区域进行停车管理所取得的每车每月60元费用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辩称每车每月60元的停车费用为其停车管理服务费并非案涉小区的公共收益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Y物业公司扣除25%的物业停车经营管理费用后返还75%的地面停车收益3453795元一审判决后Y物业公司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三级法官刘培玲表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小区地面车位虽经建筑规划,但并无证据证明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有关于地面车位权属的约定,地面车位实际是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用于满足小区业主的生活需要;且地面车位不能办理独立产权,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因此,法院认定小区地面车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基于该车位所产生的收益即停车费亦应归业主共有,最终判决Y物业公司扣除25%的经营管理费用,向业委会返还75%的地面停车收益34537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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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7-19 23: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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