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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玉林日报
未按时交鉴定费
男子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本报兴业讯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不承认借条的部分内容是他的笔迹,于是申请了司法鉴定,然而却又迟迟不交鉴定费,使鉴定未果。被告又主张借款为货款,但亦未举证。最终,被告因为自己的举证不能而败诉,被法院判令返还借款。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万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给原告收执。被告于2009年归还8000元,2013年归还2200元,2017年归还200元,2022年7月2日归还500元,合计还款1.09万元,仍有9.91万元未归还,原告遂将被告诉至兴业县人民法院小平山法庭。
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归还9.88万元即可。被告主张借条的第一、二、三、四行的内容不是其所写。原、被告双方在庭审时都申请了司法鉴定。法院依照申请启动了鉴定程序,并通过摇号确定了鉴定单位。原告按规定预交了一半鉴定费,被告却未按规定预交另一半鉴定费,导致鉴定终止。被告还主张原告所诉之款,是原告与被告在贵港做纸厂生意的货款,但被告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小平山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保护。虽然被告尚欠原告的借款为9.91万元,但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88万元即可,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所说的借条不是其本人所写的主张,被告申请了司法鉴定,但其未按照法律规定预交鉴定费导致鉴定终止;另外,被告主张原告所诉之款是原告与被告在贵港做纸厂生意的货款,但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庭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9.88万元给原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梁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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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1 14: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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