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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青海法治报·法眼实习记者 韩璐
众所周知,偷窃他人财物达到一定数额就会构成盗窃罪。一男子偷偷开走自己质押的车辆,以为车是自己的,开回去没问题,但最后却因盗窃罪被判刑。
2022年6月1日早晨,东华来到黄南藏族自治州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报案,“今天早上我去上班的时候,发现花了5万元买的车不见了。”接到报案后,办案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开展侦查工作,经过民警的摸排调查,最终在陕西省汉中市找到了这辆车。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2019年5月,李明以妻子的名义在陕西省汉中市分期购买了一辆价值11万元左右的小型轿车。2020年10月,李明将这辆车以3万元的价格质押给了张军,并承诺一个月内还清所有借款,眼看约定期限已到,张军多次与李明协商返还借款,但始终没有结果。因此,张军基于质押权,对该车辆享有合法占有权。
于是,张军将这辆车再次转押了出去,经过中间几次转押,中间人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东华。
在此期间,李明也没有按照车辆的购买协议及时还款,导致还款逾期。
“您分期购买的车辆,现已逾期,请您尽快将足额款项及滞纳金存入指定的扣款账户,否则本公司将收回此辆车。”李明收到车贷公司的催款信息,他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李明从车贷公司的催款信息中得知车辆目前在河南县,于是决定赶往河南县开回“自家车”。
2021年5月31日,他连夜从汉中市赶往河南县。到达河南县后,他根据GPS定位系统找到了车,悄悄用备用钥匙将车开回了家,准备将这辆车卖给汉中市某4S店。
最终,办案民警于2022年2月17日将犯罪嫌疑人李明电话通知到案。经讯问,李明对其盗窃车辆的实事供认不讳。
河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车辆,价值3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河南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明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千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警方提醒:
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偷盗他人物品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如何区分物品是自己的还是他人的,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合理进行界定,否则无知或误会都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质押权是一种直接占有权,当物(财产)质押给他人后,物(财产)的占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将已经发生占有转移的财物取回,属于刑法规定的秘密窃取行为。
生活与法同行,学习法律,一方面让我们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所在,另一方面,也会让我们对自己的行为边界有更加准确和清晰的预判,而这些都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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