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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人民检察院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三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均被判处刑罚处罚,并足额缴纳惩罚性赔偿金460600元。
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王某利用昆明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生产线,使用低品位原料,生产名为“仙某”等品牌过磷酸钙347吨,后全部销售给李某甲。李某甲将所购化肥全部销售给李某乙,李某乙再次转手将所购化肥分别销售给牟定某农资公司、楚雄某农资公司以及赵某某、徐某、管某某等多人,三人生产、销售的伪劣化肥已全部流入市场及农户手中。经鉴定,涉案过磷酸钙中有效磷、水溶性磷、硫、游离水质量分数均不达标,系伪劣产品。
在该案件办理中,牟定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多措并举打好“检护民生”组合拳,通过部门联动、公开听证等方式,深化“检察为民”,不断推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走深走实,护航三农发展,保障民生。
部门联动+专业化团队,提升一体化办案质效
推进履职融合发展,刑事检察部门在发现案件可能涉及损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后,及时通过内部法律监督线索移送程序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案件管理部门,再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后经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线索进行初查、审查后立案。成立专业化办案团队,实现案件刑事、民事公益诉讼全面审查,一体推进,提升办案质效。
公开听证+工作联席,让司法公正可感可触
为保证监督考察和案件办理公开透明,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检察机关组织公开听证。通过听证,一致认为王某、李某甲、李某乙作为长期从事化肥生产、销售的专业从业人员,三人生产、销售的伪劣化肥全部流入市场,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三人主观过错明显、危害后果严重,依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意由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依法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
邀请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费者协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参加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工作联席会议,在前期多方学习、沟通、研究基础上,共同会商形成《牟定县公益诉讼惩罚金赔偿管理办法》,设立专门的惩罚性赔偿金账户,有效实现案件办理中惩罚性赔偿金收缴、管理、使用、监管。
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推动诉讼提质增效
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三被告人足额缴纳了惩罚性赔偿金460600元。在确保不减损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县法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组织调解,对三被告已缴纳惩罚性赔偿金等以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形式进行司法确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有效调解,保障案件效果。
治罪+治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积极推动农资产品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由“案内”审查向“案外”治理延伸,结合农资行业监管漏洞、执法普法责任制落实等问题向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助推行业主管部门建章立制堵塞农资市场监管漏洞,开展行业专项检查,促进农资行业经营者规范合法经营。
检察机关在涉农资产品案件办理中综合运用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统筹推动形成惩罚性赔偿金管理办法等多种职能手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刑事追责+民事公益诉讼赔偿修复+综合社会治理”的独特价值,实现双向多向互动,在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中贡献检察力量。(责任编辑: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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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8-28 1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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