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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月1日起施行

类别:国内 发布时间:2023-01-01 01:14: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天水日报 《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天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9月23日通过,并经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活动。近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条例》出台背景、制定经过、主要内容和相关重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为什么要制定出台《条例》?

答:2021年5月28日,我市被国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确定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首批示范城市。海绵城市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举措上升为地方立法,建立常态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工作机制,是国家有关部委对示范城市验收达标的要求,是推动海绵城市高质量建设、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有效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条例》设置了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营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三十条。

2.《条例》对执法主体和相关部门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四条至第六条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作出规定。一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辖区内相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二是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财政、交通运输、林业草原、审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三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海绵城市科普宣传,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海绵城市建设活动;鼓励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科研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海绵城市建设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

3.《条例》对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有什么要求?

答:《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编制主体要适格。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二是内容要公开。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三是相关指标要突出。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反映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雨水资源化利用率、污水再生利用率等指标。四是各项规划要衔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广场、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作为约束性控制指标,并与各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

4.《条例》对海绵城市建设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条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中用五个条文对海绵城市建设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一是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二是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连片建设和全过程管控,逐步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三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七项具体要求建设海绵城市设施,包括房屋建筑、人行道路、广场、停车场和运动场、公园和绿地、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合理有序开展水系连通,公共服务设施减少硬质铺装面积,使用透水铺装,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四是城市排水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五是老城区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扩建、河道治理以及地下空间开发,逐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因历史原因形成海绵城市设施不完善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重点,组织改造。

5.《条例》对海绵城市建设参与单位的主要义务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十七条对海绵城市建设参与单位的主要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即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海绵城市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并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6.《条例》对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单位的确定及其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的确定及其职责作出规定,对于保障海绵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效果,很有必要。第十九条规定,海绵城市设施移交后应当及时确定运营维护单位。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运营维护,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专业运营维护单位。社会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单位运营维护。运营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海绵城市设施养护、维修,应当符合海绵城市设施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对海绵城市设施加强日常巡查,建立定期监测评估、养护和维修制度,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对隐蔽建设和存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并开展定期巡查,制定应急处理预案,保障安全运行。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及时恢复。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运营维护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所属行业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7.《条例》设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条例》针对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情形,在《条例》第四章规定了三个方面的法律责任:一是对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单位未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维修,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对单位和个人侵占、毁坏、擅自挖掘、拆除、改动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的,规定了行政处罚;二是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纳入建筑市场信用记录;三是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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