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本文转自:湖州日报
记者 宏源
德清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网络主播因违约跳槽被经纪人起诉的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王女士经营着一家旅游服务实体店。2021年10月,看到短视频直播兴起,她开始尝试将公司业务拓展到直播领域,并与女孩姗姗签订协议,约定姗姗成为王女士的独家直播演艺艺人,协议期限为三年。
两人合作后,直播账号很快有了起色,王女士也按合同约定给姗姗支付工资报酬。但到了2022年7月,姗姗突然说要跟王女士解约,不再进行直播。一个月后,王女士发现姗姗已经与其他公司合作开设新账号进行直播。
王女士于是要求姗姗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两人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能解决,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姗姗按协议约定赔付自己违约金25万元。而被告姗姗在开庭时辩称,自己不清楚直播相关法律法规就签订了协议,播了几个月后才发现王女士根本没有经纪人资质,所以才选择单方面结束合作,自己不该赔付违约金。
法官审理此案后发现,原告王女士与被告姗姗在2021年10月签订《主播直播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中明确违约金为25万元,合同期三年。
在此之前,文化和旅游部于2021年8月30日出台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王女士和姗姗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因为原告未取得相应资质就否认合同的效力。姗姗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合同约定,未经王女士同意就不再合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姗姗的行为确为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但是,原告王女士作为经营者,在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未取得规定的相应许可及资质,仍与被告签订经纪合同,从事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后果。虽然双方合同中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但原告未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可获得的利益,在原告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降低。
综上,德清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主播直播协议》,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网络直播平台违约频发的行业大环境下,对经纪公司而言,应做到依法合规经营,坚守企业责任、完善企业制度,杜绝“画大饼”等空头承诺、虚假陈述的行为,切实将公司规章、管理制度、福利待遇等落到实处。
对于网络主播而言,要提高法律意识,签约前充分了解行业发展情况、公司运营情况、公司文化特点等因素;签约时务必要认真考虑自身的履行能力和承受能力,以及违约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履约过程中,应当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严守契约精神、严于遵守规则、严格执行合同,如遇公司怠于履约情形,应当注重留存证据、收集信息,为之后可能产生的协商、谈判和诉讼做准备。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08-23 08:45:01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