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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河北法制报
河北法制报讯(马士江王凤荣)日前,临西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厂外设厂”排放危险废物案尘埃落定,被告人范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判处其赔偿生态环境价值损失费3.2万元,支付专家咨询费2500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2年11月,范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交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表明,自2020年8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未取得营业执照,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私自在自家院内经营金属螺母“煮黑”(一种工业处理工艺)作坊,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通过埋设管道排进院外的渗坑内,约计10天外排一次,经合理计算,共计倾倒污水8吨。
面对审查事实,范某某表示不服。他辩称自己办有执照,“煮黑”产生的废水也并没有超出国家标准,理应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检察官认真核查案情,明确他的作坊虽然是为其儿子开办的附件厂加工,但该作坊是在附件厂业务扩展后兴办,作坊雇佣人员、核算账目等均独立于附件厂的管理。办案检察官还找来特邀检察官助理、市场监督专业人士,耐心对范某某围绕公司法及相关政策进行释解。范某某最终认定“其儿子附件厂有营业执照,并不意味其加工作坊也有执照”的事实,对检察指控其“无证经营、未经任何部门许可”的事实予以认可。其排放的污水,经权威部门抽样检测后,含有锌、铬等有毒有害重金属元素,其含量尽管不高于国家标准,但仍隶属于“危险废物”。经过办案检察官对《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与事实结合的解释教育,并再次咨询专家对此进行了解答,范某某也认证其排放污水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表示认罪悔罪,并在诉前主动上缴了生态环境价值损失费、支付专家咨询费,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
今年3月17日,临西县检察院依法对范某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提出量刑建议。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范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服法。法院遂以被告人范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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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17 09: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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