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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为“出气”竟封掉婆婆寿穴,法院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3-12-21 22:03:00 来源:科普社会

12月20日,一则儿媳为“出气”封掉合葬墓中婆婆寿穴的案件消息引发关注,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判决儿媳将墓地恢复原状,并酌定其赔偿婆婆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那么,在涉及损毁墓地、墓碑的民事案件中,法院如何考量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又将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对此记者采访了法律人士。寿穴被封,婆婆起诉儿媳获赔5000元王某的丈夫、大儿子早年去世,为了能让王某百年后与他们合葬,小儿子一家购置了一块三穴墓地,其中一个空穴留给王某日后落葬,并在墓碑上龛好寿名。可是不久前王某扫墓时却发现,空置的寿穴竟被水泥封掉,墓碑上的寿名也被抹去。经与墓地管理处核实,发现此举居然是小儿媳胡某所为。原来,胡某和王某曾因动迁利益分割问题心生嫌隙,心有埋怨的胡某竟选择以这样的方式“出气”。得知此事后,王某心思郁积、茶饭不思,向法院提起诉讼。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购墓、立碑等行为系民间习俗,符合公序良俗,应予法律保护。法官表示,子女在父母亡故后应当妥善安葬、安置父母的遗体或骨灰,这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赡养义务的延伸。子女为父母购置墓地(包括为健在的父母一方留作合葬的寿穴),其目的是通过公墓内的墓地等妥当场所,长久稳妥地安置父母的骨灰,以利今后祭祀、悼念。因此,购墓、立碑等行为作为一种民间习俗,符合我国传统伦理的一般观念,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可以纳入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的范畴。法院认为,因该墓为三穴墓地,原墓碑文字已清楚表明系王某及丈夫、大儿子的合葬墓地,使用人、用途均是特定的,具有排他性。尽管王某尚健在,但在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变动这种特定性。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王某享有的墓地使用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墓地的使用权具有特定人格象征意义,胡某的行为明显侵犯了王某的精神利益。据此,浦东法院一审判胡某将墓地恢复原状,并酌定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已生效。盗砍他人祖坟树木,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日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起因毁坏坟墓而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件。今年2月,李某使用电动锯等工具,到同村村民张某家的祖坟盗窃柏树等树木3棵,经鹤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盗窃的树木价值600元。张某认为,祖坟上种树是其家族晚辈对先辈的一种思念和心灵寄托,李某所盗树木是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对方行为对其家族人员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张伟诉至山城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树木损失、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祖坟上树木损失600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墓葬上种植树木是中国的传统习俗,坟墓上的特定树木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长期进行维护,属于一种特殊的财产,对死者的后辈亲属来说,具有缅怀先祖、寄托哀思的特殊意义,具有一定的财产权益和精神利益。”对于该案判决法院表示,被告盗窃原告祖坟上种植的树木,其侵权行为具有过错,应对作为该祖坟的后辈亲属代表即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损毁祖坟上特定树木的行为不仅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还给死者的后辈亲属精神上造成了损害,且在当地乡村造成了一定影响,故因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这类案件中,法院如何考量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对于涉及损毁坟墓而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件,法院是如何考量相关责任,又是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呢?“墓地、墓碑系一种特定物,其使用权有其特殊性,具有特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浦东法官表示,在相关使用权利益中,既具有一定的财产性利益,也有生者祭祀、悼念已故亲人等精神慰藉方面的用途,含有强烈的善良情感因素。同时,例如该案中的合葬墓地,更蕴涵了在世的人希望百年后能与配偶、子女合葬在一起的美好愿望。显然,该案中胡某的行为,侵害了王某对配偶、子女的情感利益,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的冯斐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对此《民法典》1183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相较于原先规定,不再要求特定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才能索赔精神损害。此外,除了毁坏墓地、墓碑,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等行为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冯斐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各地法院对于一些情况给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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