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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差评应承担法律责任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3-01-19 08:34: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法治时报

三亚一市民课上到一半要求培训机构退钱遭拒,到各平台刷差评被判赔礼道歉

恶意差评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陈敏

三亚一市民报名上培训班,课上到一半不想上,要求培训机构退钱遭拒,就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上刷“差评”,因诋毁、捏造事实及诽谤被判向培训公司赔礼道歉

针对此事,不少市民表示担心,“不能给商家差评吗?对此记者采访了海口市秀英法院民庭法官。

案情

培训一半要求退钱遭拒刷差评

2018年9月,三亚市民张某与三亚某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签订《培训合同》,约定:张某自愿参加培训公司课程培训;约定张某完成学习时间超过20%的、旷课的、因自身原因或张某被培训公司终止合同的,培训费不予退还。

张某已向三亚某培训公司支付第一次培训费2万元,在小班课程上课满23课时请求退费,三亚某培训公司拒绝。2021年10月12日至11月18日,张某在美团、大众点评的评价和回复栏对三亚某培训公司多次负面评价,郑某某认为张某前述恶意差评和污蔑、诽谤形成网络暴力,于2021年11月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1年11月1日,三亚某培训公司向美团、大众点评运营公司发函,要求删除张某评价,运营公司删除大部分评价、回复,并屏蔽张某通过其账号发表的评价。三亚某培训公司向法院起诉。

判决

捏造事实及诽谤,被判向培训公司道歉

法院认为,张某与三亚某培训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张某作为消费者有权对三亚某培训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但权利的行使应建立在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基础之上。

《培训合同》已特别约定三亚某培训公司不予退费的情形,张某因自身行为违反约定,三亚某培训公司不予退费未侵害张某权益。张某未能举证证明三亚某培训公司授课老师上课打人、骂人、羞辱人,其利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发表对三亚某培训公司的相关负面评价、回复缺乏事实根据,构成诋毁、捏造事实及诽谤三亚某培训公司。

张某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发表的评价,客观上已经损害公众对三亚某培训公司的信赖,构成对三亚某培训公司网络侵权。据此判决张某停止在美团、大众点评发表对三亚某培训公司具有诽谤、诋毁内容的评价,删除已发表的对三亚某培训公司具有诽谤、诋毁内容的评价,向三亚某培训公司赔礼道歉,在美团、大众点评网络平台发表赔礼道歉声明,声明内容经法院审查等。

省高院民一庭法官黄心宇介绍说,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和智能手机普及,消费者逐渐建立起通过第三方消费点评软件获取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信息,通过点评内容做出选择的消费习惯。第三方消费点评软件评价已成为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商业信誉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方消费点评软件评论区对外开放,不特定消费者均可阅览,若消费者借机发表诽谤、诋毁性评价,客观上会对被评价的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名誉造成损害。

如本案判决所言,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批评、评论,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检举,但是权利的行使应当建立在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基础之上。本案判决对目前广泛流行的第三方消费点评软件评价行为具有示范指引作用,有利于构建更加良性的消费网络评价秩序。

法官

恶意差评要承担法律责任

海口市秀英法院民庭庭长林林介绍说,恶意差评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恶意差评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等。

合理差评与恶意诽谤应该怎么界定?林林分析说,首先,无论是恶意差评还是合理差评,都是属于消费者对其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感受的陈述,其中包括客观事实陈述部分及主观评价部分。客观事实陈述部分系消费者描述商品、服务或纠纷等实际发生情况的行为;主观评价部分是消费者表述自身使用商品、享受服务感受的行为。在客观事实陈述和主观评价中,因为消费者的表达能力与专业知识参差不齐,其进行评论时往往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导致其所描述的情况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消费者应当从其评价内容的真实程度及可能对商家造成的影响程度,将差异程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如确实存在不愉快的经验而采用了辱骂性、带人身攻击性质的词语来宣泄情绪,在无明显的侮辱、诽谤内容的情况下,应由网络评价平台管理者,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评论中使用的不符合网络道德规范的不文明用语进行处理。经营主体应当对针对其服务、商品受到的评价予以必要的容忍。

其次,认定差评行为是否存在侮辱、诽谤情形,应考虑评价的客观因素及主观因素。对于客观因素而言,如评论者(消费者)明确提出换取不平等交易条件或满足不合理要求的情形,即可直接认定该行为属于恶意差评行为。而对于没有明显存在客观因素的情况下,认定恶意差评就必须在主观上具有不法或非法意图,如果评论者(消费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故意追求并实施损害经营主体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应视为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本案中,张某在美团、大众点评中的评价和回复栏中对三亚某培训公司多次负面评价并捏造了三亚某培训公司老师上课打人、骂人、羞辱人的事实,符合诽谤的构成要件,损害了公众对三亚某培训公司的信赖,属于名誉侵权行为。

作为网民该怎么规避侮辱、诽谤责任?林林提醒,网民应在评价中进行客观事实陈述,不能恶意捏造虚构事实,在表述自身感受时,应当对自己发表的评论意见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并应当将差异程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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