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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原告章某某在被告经营的弋江区某超市内滑倒受伤,法院判决章某某的受伤损失由其自行承担30%,弋江区某超市承担70%。
2022年8月,章某某在弋江区某超市购物时,因场地内留有未及时清理的冬瓜皮之类垃圾,致使章某某滑倒受伤。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章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章某某因向弋江区某超市索赔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弋江区某超市赔偿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损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章某某提交证据证实其在弋江区某超市果蔬摆放区摔伤,现场地面散落有冬瓜皮等垃圾,旁观人员亦称滑到原因系踩到冬瓜皮,弋江区某超市虽张贴警示标语,但属于静态管理,还需要采取及时清洁路面等动态管理措施,故其未妥善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因此章某某对自身的损害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弋江区某超市的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法院认定章某某的受伤损失由其自行承担30%,弋江区某超市承担70%。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大皖新闻记者 孙芮 通讯员 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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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09 0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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