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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24年01月20日 第 05 版)
高律师:
您好!我来自意大利,主要从事贸易投资工作。近期,我想要与几位中国朋友合作,在中国投资成立一家食品类贸易公司,想要咨询:在中国,关于签订出资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
意大利读者 托马斯
托马斯:
您好!在中国,出资协议又称“发起人协议”“股东出资协议”或“股东协议”,是出资人之间为设立公司签署的关于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公司治理、利润分配及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约定的协议。
在签署出资协议时需要注意:第一,对出资各方进行背景调查;第二,注意注册形式、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第三,约定出资协议在公司成立后的效力。
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对出资各方进行背景调查
在签订出资协议之前,建议您对出资各方进行一个详尽的前期调查,证实合同相对方是认真负责、诚实守信的民事主体,再与其签订合同来免受财税等可能的风险。
在调查方式上,您可以通过中国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平台、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平台,对各出资方的主体信息进行查询。
■ 注意注册形式、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设立方式不同,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同。您在签订出资协议时,应注意共同投资成立的贸易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从而明晰自己作为股东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上述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货币出资和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鉴于非货币财产在出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评估风险,建议您在签订出资协议时,有必要让出资方提供非货币出资财产的保证函,保证该部分出资没有权利瑕疵,降低您的投资风险。
此外,实际情况中,有些出资方在出资协议中会延长己方出资期限,缩短对方的出资期限,容易造成对方出资期限到期却未出资的风险。因此,您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还应留意出资期限等协议细节,将可能的纠纷规避于前端。
■ 约定出资协议在公司成立后的效力
出资协议不仅可以明确公司设立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还可以载明某些可能不适宜写入公司章程的重要约定。例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能要求公司登记时,使用统一格式的章程范本。上述范本内容一般较为简单,无法体现个性化条款,且修改上述范本的沟通成本较高。在实际操作中,公司股东往往会使用简单的章程范本,而将个性化条款写入出资协议中。此外,由于公司章程是公示文件,股东出于保密等考虑,可能会将一些重要、特殊的权利义务安排写入出资协议而不在章程中体现。
一般而言,经签署生效的出资协议,在公司成立前有效。但在公司成立后即公司章程生效后,出资协议的效力如何,股东之间是可以提前约定的。因此,建议您在签订出资协议时,应和其余出资方提前约定好出资协议在公司成立后的效力如何,确保出资协议中一些重要、特殊权利义务的有效性,避免公司成立后因协议内容失效而产生纠纷。
因公司规模等其他因素不同,出资也有简单与复杂之分,复杂的出资协议涉及诸多问题的处理,建议您必要时可由专业律师对出资协议进行起草和具体审查,降低投资风险。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高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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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0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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