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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周千清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营造安全生产领域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菏泽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3年第六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案件介绍
2023年4月成武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成武县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施(火灾报警装置电源被关闭)。检查当日,对该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过立案调查给予该单位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典型意义本案主要是企业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施的问题。造成此项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主要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二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漏洞,对于报警设施的管理不规范,不重视;三是从业人员在企业完成报警设施维护后,没有及时的恢复报警设施至正常状态,思想上麻痹大意,严重违规作业。
温馨提示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一时疏忽、贪图便利,将监控、报警有关的安全设施设备关闭,上述企业的违法行为造成了非常大的安全生产隐患。成武县应急管理局将《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零容忍”、对违法事实的严惩处落到实处,持续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案例二:案件介绍
2023年4月11日,单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张金龙、刘历佳,谢集镇应急办主任王长恩、安全专家薛观生在单县XX塑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XX的陪同下,依法对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发现的问题:1、公司注塑机循环水池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检查当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照片,对张XX进行了询问,采集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张XX身份证复印件等。单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经过立案调查给予该单位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单县XX塑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主要是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造成此项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主要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严格管理,没有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二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漏洞,对于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管理不规范,不重视。
温馨提示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极易发生中毒、窒息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由于有限空间作业场所,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也容易对其他从业人员以至人民群众的生命造成威胁。因此,《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要求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于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因此,企业要严格有限空间管理,避免出现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三:案件介绍
2023年5月5日,郓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郓城县XX木业有限公司经理杨XX的陪同下,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除尘管道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当场采集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经理杨XX和安全员牛X友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对杨XX和牛XX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过立案调查给与该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典型意义安全警示标志是出于安全考虑而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安全隐患,防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它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安全警示标志可以向工作人员警示工作场所或周围环境的危险状况,指导人们采取合理行为的标志。能够提醒工作人员预防危险,从而避免事故发生;当危险发生时,能够指示人们尽快逃离,或者指示人们采取正确、有效、得力的措施,对危害加以遏制。
案例四:案件介绍
2023年4月10日上午11时接举报称,位于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XX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牡丹区应急管理局联合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沙土镇应急办对菏泽XX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位于该公司西北角厂房内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约25立方地埋式储罐),并储存约2吨柴油。执法人员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并限期拆除,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负责人王XX拒不签收,牡丹区沙土镇应急办工作人员证实将相关文书留置送达。该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移交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该企业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典型意义本案主要是企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问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该案件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擅自设置地埋式储罐,非法储存柴油,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刑法》在原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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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15 1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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