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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报
本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欺骗性误认条款如何理解和适用?虚拟商品、大模型等创新技术的发展给商标注册和保护带来哪些新的挑战?日前,在中华商标协会互联网商标品牌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举办的“互联网企业商标品牌保护实务”研讨会上,来自政府部门、高校、企业的嘉宾围绕上述问题展开交流,分享真知灼见,碰撞智慧火花。
据了解,专委会自去年3月成立以来,已成功举办多项研讨活动,并针对“互联网环境下恶意商标注册的体系化治理”和“新技术、新应用与商标品牌保护”等问题形成研究成果,参与支持第三届和第四届“万慧达杯”中华商标协会全国高校知识产权(商标)热点问题辩论赛。
“互联网企业商标品牌保护实务”研讨会上半场聚焦《商标法》欺骗性误认条款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在主题演讲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八处处长段晓梅以“商标评审程序中商标法欺骗性误认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为题作分享。她基于立法变化,欺骗与误认的理解及与其他条款的区别、竞合、衔接与平衡3个角度,对《商标法》欺骗性误认条款展开介绍。她认为,在适用欺骗性误认条款时,应以普通消费者一般注意力为客观认知标准,结合商品或服务的具体特性,并考虑不同案件类型、不同条款间的平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三级高级法官刘义军介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司法适用。他表示,认定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应采用客观标准来审查标志的含义与商品或服务客观属性之间的关联程度,并基于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从整体上理解商标标志含义是否具有误认可能性。他强调,该条款规制的是违反公共利益的标志,不适用于标志仅损害特定主体私权利的情形。
专委会专家顾问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杜颖从历史、国际、体系及规范4个视角出发,基于“市场、道德与法律”“竞争手段与私权维护”及“逃逸条款与规范适用”3个维度,结合相关法律和典型案例,对《商标法》欺骗性误认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作全面深入的阐释。
专委会成员单位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法务专家何笃丰结合具体案例,对当前企业在商标申请中遇到的难点和困惑进行分享,并围绕“以商标名称+代号、描述性词语或通用名称申请商标注册,是否构成恶意注册商标申请”等问题,结合实际工作谈了观点看法。
研讨会下半场聚焦“虚拟商品、大模型等创新技术的商标注册与司法保护”这一热点前沿话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业务管理处副处长赵怿静围绕“数字经济下的商品服务分类”这一主题演讲。她从虚拟商品如何定义、如何审查、如何使用、如何保护4个维度出发,以机器人和大模型技术在多个领域的应用为例,分享对数字经济下的商品和服务分类的思考。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管育鹰以“虚拟环境中的商标注册和使用问题”为题发表演讲。她提出,当前我们已步入“万物数字化”时代,现实世界的事物和人类行为被转化为数据,并在虚拟空间中以信息形式展现。这引发了一个问题:在虚拟环境中以电子化方式呈现信息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如何判断注册人能否维持注册或他人是否侵权?她建议,在商标注册维持阶段应开放包容,跨类保护应宽松务实,跨境保护则应审慎灵活。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法务部高级经理杜剑波介绍了国内外一些知名企业在大模型商标申请方面的情况,探讨大模型商标在“跨类使用”时可能面临的侵权风险,并就如何在《商标法》框架内为大模型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提出建议。
□晓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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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13 11: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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