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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民间诸如“搭伙”、“僦妻”之现象全面泛滥开来。“搭伙”即姘居,僦妻即租赁妻子。类似姘居或者租赁之类的行为,我们一般称之为典妻。
大家都知道,古代一般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正式婚姻制度,其实在这个制度里还有几个必要的补充,比如娼妓制度,又比如上文我们提到的典妻制度。
既然是补充婚姻,人们一般视作非正式性的。但就典妻而言,却有一套严密的程序,正式婚姻中诸如媒证、订约、下聘、迎娶等环节不可或缺。媒证、下聘、迎娶,我们都好理解,正常的婚姻也都有这些程序。而订约正是典妻的关键所在。订约就是订立契约的过程。这种契约出典人与受典人协议而成,一般约定典期(3至5年不等)、典租价、妇女的年龄等等。作为接受一方,受典人会要求被典的女人必须具备生育能力,典期内不得与丈夫同居等等。
至此,很多人会心生疑问:古代的女子受封建礼法的约束,历来视贞操若生命,绝少与第二个男人发生关系。为何在典妻制度里,女子还要正大光明地通过协议将自己租赁给另一个男人呢?
女人们的选择却有不得已的苦衷。作为买卖婚姻的一种,典妻制度的产生绝非偶然。古代战乱频仍,人民生活贫困不堪,这给典妻制度的存在提供了土壤。这种状态一般分两种情形来看。一是如果丈夫贫苦,无力养活妻子,男人们在走投无路之下只好典当妻子;二是如果丈夫战死,妻子无栖身之处,更回不了娘家;而要生存,唯一的的出路就是将自己典出去。而受典者也有苦衷,他们一般妻子不能生育,家无子嗣,出于繁衍后代的需要,他们只好借典妻之名来进行“借肚皮”。
综合来看,战乱贫困是典妻制度存在的土壤,而繁衍子嗣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客观需求。如此一来,典妻制度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是很有市场的,而且经久不衰,并在清初达到极盛。而仔细分析清初的环境,如清军入关前后,大量抢夺他人妇女,民间买卖妻女之风兴盛;受战争及自然灾害影响,大量的流民出现,人民生活极度贫困,等等,这些都恰恰印证了典妻制度的产生。
尽管典妻制度前期以一种不得已的苦衷出现,但到了后期在有的地方却演变为变相霸占妇女、进行诈骗的恶性,妇女在此过程中陷入苦难的深渊。
从社会环境来看,典妻制度的存在却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作为一种临时性的婚情方式,人们是羞于启齿的。相对于正式的婚姻制度,人们都视为婚姻制度的一个毒疾。值得庆幸的是,自民国之后,典妻由盛转衰,现在典妻现象已基本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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