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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新华日报
汤华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一种“特殊情形”,在民事纠纷、刑事犯罪案件中,可以免于承担不利责任。然而,如果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那么这种行为就会构成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制度的规范价值
法律基于道德和正义的准则而建立,在现代社会,人权和公民的安全是法律保护的重要对象。当公民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时,法律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使公民能够在合法范围内保护自身安全和权益。现实生活中,公民可能遭受来自他人的威胁和侵害,若公民不具备自我防卫能力,那么这种威胁和侵害就可能会持续下去,甚至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更大的威胁。此外,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而正当防卫则是法律赋予公民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方式。遭受不法侵害时,若公民不采取正当防卫手段,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进而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但正当防卫具有一定限制和条件,需要在合法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在处理正当防卫案件时,需要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等,综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实践中正当防卫认定面临的问题
当前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存在较大困难。司法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和防卫限度来认定。
防卫起因的认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司法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并非真正的不法侵害,而是由挑衅、误判、误解等行为引起,防卫人在进行自卫时往往难以判断对方行为是否构成不法侵害。例如,电影《第二十条》中,王永强利用剪刀将刘文经刺死,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存在争议的。电影中王永强刺刘文经时,刘文经的强奸行为已经结束,则王永强不属于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刘文经是否持有凶器,便成为判断王永强是否为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如果刘文经欲持刀砍死王永强,则王永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刘文经没有凶器,则就不存在对王永强的不法侵害。但从另一个角度出发,刘文经对王永强及其妻子的不法侵害持续存在,因此王永强的行为可认定为正当防卫,需要司法人员在审判中详尽审查、分析案件证据。
防卫对象的认定。正当防卫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者。但司法实践中,不法侵害者范围相对模糊,可能包括直接侵害者与间接侵害者。司法理论和实务相关研究均认为,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即便能够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效果,也不可对无关的第三者进行相关行为。例如,2014年3月12日发生在重庆的一个案例,小伙陈某杰在保护妻子不被4名醉汉骚扰时遭到围殴,他掏出折叠刀进行反击,导致1死3伤。陈某杰面对的是4名醉汉,他们是否具有侵害他本人或者他所保护的人的威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他们仅仅是喝醉了,并未产生攻击他人的意图,那么陈某杰的防卫对象就不能仅仅局限于这4名醉汉,而应当扩大到所有可能对他或者他所保护的人造成威胁的人;如果他们具有侵害他人的意图,那么陈某杰的防卫对象就是他们。
防卫时间的认定。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但在一些情况下,如长期遭受不法侵害,当事人可能会因为长期的心理压力而失去判断力,甚至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仍然做出自卫行为。此时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则易引起社会的质疑和争议。例如,“于欢案”中民警离开接待室是案件转折点,杜志浩对于欢的侵害没有因为民警的出现而停止,反而进一步升级。一审法院认为,于欢刺伤4人的行为不存在紧迫性,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但二审法院则认为,于欢在警察到来之前已经遭受了长达一个多小时的侮辱和暴力侵害,且其受到的不法侵害不断累积,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防卫限度的认定。正当防卫的限度,是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但在一些情况下,如当事人在受到严重威胁时,可能会因为保护自身安全而采取过激措施,进而构成防卫过当。以电影《第二十条》中公交车司机的故事为例,他在制止校园霸凌时将施暴者打伤,但过当的行为可能对施暴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这便涉及如何判断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公交司机的行为仍属于正当防卫,但其拿起灭火器砸背对自己的“小混混”头部,导致“小混混”死亡,已经超过防卫限度,法院认定其为防卫过当。但根据具体证据和事实,对其减轻处罚、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也是存在一定空间的。
关于优化正当防卫规范实施的建议
正当防卫的法律困境主要表现在对其的认定标准的把握上,涉及伦理、法律和宣传教育三个方面的综合性问题。在尊重伦理原则的基础上,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助力正当防卫制度的实施运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适用中注入伦理考量。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属于较难把握的法律课题,需要从伦理层面进行分析。
首先,要理解正当防卫的伦理基础,并以此为依据,探究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正当防卫条款。防卫行为应该基于一种紧急情况,并且防卫人必须面临重大的威胁,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紧急情况的判断,不仅需要考虑侵害的危害性、紧迫性,还需要考虑持续侵害的可能性。其次,社会公众要认识到正当防卫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加强对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的研究和理解,包括防卫必要性、防卫行为的合理性、防卫限度的判断等,明确行为人是否具有退让的选择权利,避免行为人使用正当防卫时难以判断限度,出现防卫过当的情况。
规范上注重清晰明确。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和界限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理解和界定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首先,需要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除了需要有不法侵害行为,还需要有行为人的防卫意图、防卫行为和防卫结果等因素。《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充分吸纳和尊重学术界与正当防卫条件相关的观点和研究成果,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和性质,对正当防卫的各个条件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分歧与彷徨进行了明确回应,使正当防卫的认定界限更清晰、标准更统一,鼓励公民积极捍卫自身权利,与违法犯罪作斗争。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正当防卫面临的法律困境,充分体现了正当防卫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价值。其次,相关部门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正当防卫认定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对于有争议的正当防卫案件,可由法院组织专门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同时需要建立和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参考。在这些解释和案例中,应该明确行为人具有是否退让的选择权利。最后,相关执法部门需要加强对正当防卫的法律解释和研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司法人员对正当防卫的理解和判断能力,减少法律适用过程中的错误和偏差。
实施时重视宣传教育。在解决正当防卫的法律困境时,加强宣传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宣传教育,可以让公众了解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法律价值,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同时,也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理性看待正当防卫,避免对其产生误解,在行使正当防卫行为时出现偏差,对自身和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普法是走出正当防卫误区的重要环节。执法者不仅要学习、应用法律,还要以社会公众易于接受的形式进行宣传和普及,帮助大众了解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在法治框架内对正当防卫适当“松绑”,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中的不法侵害。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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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2 08: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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