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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闽南日报
芝山讲坛第三期开讲
反有组织犯罪的司法实践与法律解读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 姚毅奇
本报讯(记者 黄天航 文/图)3月13日下午,2024年第三期芝山讲坛在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开讲。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姚毅奇主讲《反有组织犯罪的司法实践与法律解读》。
有组织犯罪,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议题,以其复杂性和隐蔽性,被誉为“社会治理的难题”,扫黑除恶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稳定。本次讲座分为司法实践和法律解读两部分,通过介绍近年来我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情况,以案释法阐述“黑恶势力”的概念,同时引出有组织犯罪的特征和形态。随后,姚毅奇法官结合国内外立法经验、全国及漳州本地案例与自身司法工作经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亮点进行细致解读,让听众更深入地认识有组织犯罪,并了解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治理和遏制犯罪,深刻感受法律对于治理这一问题的力量和智慧。本次讲座同时作为漳州城市职业学院普法大讲座,面向校内师生开放,提高青年大学生法治观念,防止大学生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推动法治校园、平安校园建设。
据悉,下期芝山讲坛将于4月举行。届时,龙海区“龙江风格”传承研究会副会长、高级讲师邱水福将带来《品读龙江风格 赓续红色血脉》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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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有组织犯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四大特征:组织特征,指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经济特征,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行为特征,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危害性(控制性)特征,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软暴力”是指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让这些黑恶势力再也无处遁形。
☉本报记者 黄天航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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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5 05: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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