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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京日报
《南京市粮食安全保障办法》6月1日起施行
产粮区非产粮区共担粮食安全责任
本报讯(记者 刘安琪 通讯员 宁发轩) 5月21日,记者从市发展改革委获悉,《南京市粮食安全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科技建设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在新形势下巩固和规范我市在粮食安全保障方面的成功经验,有效防范与抵御影响粮食安全的风险和隐患,推进我市粮食立法,很有必要。《办法》共7章35条,从三个“立足”彰显“南京特色”。
立足全产业链视角,谋划粮食安全保障。粮食安全保障是个系统工程。《办法》立足现有的粮食安全保障各环节制度基础,设立了一个包括耕地保护、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粮食加工、粮食应急和粮食监管在内的完整的制度框架,对保障粮食安全进行系统性回应。
立足全市域维度,强化粮食安全责任。我市现行的粮食方面制度文件,管理和约束的对象通常是五个产粮区,较少涉及非产粮区。根据中央最新文件精神,主产区、产销平衡区、主销区要共同扛起粮食安全重任。为此,《办法》特别将保障粮食安全责任扩大至全市范围,各区政府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承担相应粮食安全保障责任。《办法》第三条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依法承担保障本辖区内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提高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粮食生产者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立足我市实践经验,细化粮食安全保障责任。《办法》对占用耕地的补偿责任、种植用途管控、特殊情况下的政府储备责任以及粮食产销合作等方面进行了创新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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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2 08: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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