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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兰州日报
■以案释法
私自骑走朋友自行车致丢失 要追责
法官:调解+家庭教育指导 引导家长履行监护职责
爱玩爱闹是孩子的天性,在日常生活中,总有一些家长对孩子的调皮捣蛋行为不予制止,即使孩子故意毁坏了公私财物,他们也都抱持一副无所谓的样子,有时甚至认为是别人小题大做。近日,西固法院就遇到了一对这样的父母……
小强和小军同为西固区某一所小学的学生,又恰好在同一个小区内居住。今年3月的一天中午,小军跟平常一样走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看见小强新买的山地自行车停在楼下且没有上锁,小军就偷偷骑着山地自行车在小区里面绕行了几圈,便将车子停放在小区车棚的角落里,随后便回到家中。当天晚上,小强的父母就找上门来,称其通过调取物业监控,发现小军偷骑了小强的自行车,并责令小军把自行车交出来。小军见状,遂将小强的父母带到了小区车棚,但此时那辆山地自行车已经不翼而飞,而车棚恰好又位于监控的盲区,无法找到自行车的下落。
其实这件事情处理起来也并不复杂,但是小军父母的表现却令人难以接受:他们认为小孩子都有好奇心,看到新鲜的事物想把玩一下完全是出于天性,小军只不过是骑了一下同学的自行车,没有什么大不了,更何况车子又不是小军偷的,为什么要把丢车的责任归咎于无辜的孩子。于是,双方的父母因为车辆赔偿事宜发生了激烈争执,并最终闹到了对簿公堂的一步。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详细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并决定组织两个孩子的家长面对面调解协商。可是,小军的父母不知是出于对孩子的溺爱,还是另有其他原因,坚持认为自己的孩子没有错,是对方小题大做,无理取闹。办案法官在主持调解的过程中对两个孩子的家长进行了一场家庭教育指导。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小军的父母赔偿小强同款山地自行车一辆,案件得以平和落幕。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指出,小军在未征得小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骑走了小强所有的山地自行车并停放在别处,使车子脱离了车主的占有状态,这种行为已经不属于小孩子间的“恶作剧”,而是一种具有明显违法性质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此案中,小军与小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因小军的行为侵犯了小强的合法权益,而又没有证据证明小军的父母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应由小军的父母赔偿原告的损失。面对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小军的父母终于认识到了孩子的错误和自己的责任,同意承担起赔偿责任,并承诺日后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和约束好小军的行为。
■法官提醒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更何况是年幼的孩子。小孩子犯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犯错后得不到正确的教育引导,最后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西固区人民法院借此案提醒广大家长,关爱子女不等于无条件地接受和认可孩子的一切言行,更不是在孩子犯错后一味地偏袒、维护,而是要用正确的方式教育孩子认识和改正错误,承担起应当承担的责任,唯此才算是尽到了自己的监护责任。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 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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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8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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