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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南报网讯(记者余梦迪)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民营经济大省,江苏如何围绕民营企业急难愁盼的问题,出实招、破障碍、强供给,为民营经济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持和发展环境?7月28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据悉,2024年,江苏民营经济增加值7.98万亿元,占GDP比重58.2%,对GDP增长贡献率达64.1%。民营经济主体突破1400万户,89家民营企业入围2024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入围数量位列全国第二。民营经济贡献了江苏45.3%的外贸进出口、67.4%的税收、79.3%的企业用工岗位、92.2%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条例(草案)》着力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确定为法规制度。比如,《条例(草案)》拟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要素保障。《条例(草案)》聚焦民营经济组织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拟优化民营企业要素保障机制,加强民营经济土地、金融、人才、数据等方面要素保障,为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例如,在用地方面,拟要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模式,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民营经济组织项目用地,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金融方面,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补助、购买服务、奖励、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服务体系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人才方面,拟明确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机制,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支持技术实力较强的规模以上民营经济组织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评审等。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江苏九成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民营企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挥好民营企业的作用十分重要。
《条例(草案)》在创新载体支持、创新技术支持、协同创新支持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活力。
比如,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民营经济组织梯度培育体系,分级分类制定扶持政策,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拟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研机构与民营经济组织对接机制,构建系统性、梯次化的科技创新人才培育体系,采取措施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聚焦民营经济组织数字化共性需求,开发具备细分行业特性的数字化转型产品服务;拟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国有企业与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促进民营经济组织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国有企业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支持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协同创新、资源共享机制,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共同建立技术研发机构或者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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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7-29 0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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