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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云南政协报
本报讯(记者王碧炜)4月10日,记者从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条例》起草过程中充分借鉴哈尔滨、烟台、合肥等地的先进经验,广泛征求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专家学者、经营主体的意见,在人大论证、政协协商和公开听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不断完善,力求既科学规范,又符合昆明实际。
《条例》共30条,不分章节,以市场调节、公平竞争、扶持引导、依法规范、保障权益为主线,对明确工作职责、优化营商环境、强化要素保障、健全公共服务、保护合法权益、设定法律责任等6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在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具体举措,如:昆明市级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约拖欠民营经济组织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不得要求民营经济组织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等,切实让民营经济组织享受法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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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1 11: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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