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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报网讯(记者余梦迪)日前,《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这部地方性法规从设立、运行、服务、保障等多维度作出系统性规范,标志着江苏公共文化服务法治化进程迈出重要一步。
《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至少设立一个公共图书馆,乡镇(街道)可因地制宜设馆,并构建三级职能体系。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依托特色文化资源共建服务网点,支持建设新型公共文化空间。
《条例(草案)》强化文献信息资源建设,要求加强江苏文脉相关文献收集,明确省级馆古籍保护中心职责,鼓励设区市成立古籍保护中心。特别规定出版单位需在出版物出版30日内向省级馆交存样本,从源头上保障资源积累。在社会力量参与方面,允许县级以上政府引入社会力量运营图书馆,并建立绩效评价和人才培养机制。
服务质效提升是《条例(草案)》的一大亮点。规定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最低开放时长,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根据社会公众需求提供延时、错时和特定时间服务。针对少年儿童群体和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明确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单独或者以分馆形式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有条件的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等公共设施。在公共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方面,鼓励图书馆为两会代表委员、园区企业等提供定制化信息服务。明确公共图书馆全民阅读推广职责,鼓励其与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阅读推广活动的合作。
古籍保护与服务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古籍分级和保存状态,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阅览服务;鼓励公共图书馆与博物馆、档案馆、学校、科研机构等合作,推进古籍活化利用。明确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读者个性化需求采购图书并提供异地配送借阅服务。数字化建设方面,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增加专题数据库、电子图书、有声读物等数字资源,加强对特色文献、古籍和其他珍贵文献信息数字化加工,鼓励建设智慧图书馆,支持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建设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数字阅读空间。同时明确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积极推动长江三角洲等区域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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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6-03 0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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