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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四川日报
记者日前从民政厅获悉,为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民政厅日前制定《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运行、监管等进行了明确。《暂行办法》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村)居民发起成立,在社区(村)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居(村)委会工作机构、业主委员会、楼栋自治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组织不属于社区社会组织。
《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管理,达到法定登记条件的按照法定形式登记成立,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实行备案管理。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为加强对备案管理社区社会组织的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录入“四川省社会组织网”中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模块,或定期抄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录入。(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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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6 08: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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