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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个维度提升认罪认罚案件质效

类别:国内 发布时间:2023-01-10 05:21: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过程中,检察机关既起主导作用又担负法律监督职责,对检察机关的履职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笔者以河南省新乡市检察机关2022年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为样本,分析认罪认罚上诉案件呈现出的特点,并从加强法律监督能力的视角,提出提升认罪认罚案件质效的具体举措。

认罪认罚上诉案件情况及特点

2022年,新乡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为93.9%,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为2.5%,远低于全市刑事案件4.02%的上诉率,取得良好制度适用效果。认罪认罚上诉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认罪认罚后恶意上诉现象频发。调研发现,多数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的上诉理由是“量刑过重”,部分被告人为选择服刑场所选择技术性上诉、部分被告人为进一步减轻刑罚选择投机性上诉。这两种上诉理由超过上诉情形的一半。

二是量刑建议准确度影响被告人上诉。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一审采纳率为99.26%;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量刑建议采纳率为55%。量刑建议采纳率直接影响着被告人的上诉意愿,而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又直接受量刑建议准确度的影响。

三是抗诉成为主要法律监督手段。在抗诉精准化的大背景下,针对认罪认罚后上诉的抗诉率为13.16%,明显高于未上诉案件1.18%的抗诉率。抗诉理由中,基于认罪认罚实体方面占比95%,抗诉成为约束被告人真心认罪认罚的主要手段。

四是认罪认罚上诉后改判率低。认罪认罚后上诉的案件,维持原判76.33%,改判9.4%,发还重审14.26%。认罪认罚后上诉、抗诉的案件,维持原判24.13%,加重刑罚34.48%,发还重审24.14%,无减轻刑罚情形。

认罪认罚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存在的短板

一是身份转变不及时。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有的检察官尚未完成由指控者向协商者的角色转变,个别人还存在“不认罪认罚就要重判”“你上诉我就抗诉”这种想法,不能沉下来有效释法说理。

二是量刑建议不扎实。主要表现在量刑规范化计算本领不高,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能力与法院有差距;量刑尺度把握不准,靠感觉、凭经验现象仍然存在;量刑建议过于粗放,关注主刑多,考虑附加刑少。

三是抗诉质量存瑕疵。表现在抗诉焦点提炼不准、抗诉理由论证简单、抗诉引领成效不明显、存在随被告人撤诉而撤抗的被动现象。抗诉的针对性、有效性、权威性仍需提高。

提升认罪认罚法律监督能力的对策

第一,苦练内功,提升监督能力。结合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检察机关主动召开检法座谈会,对常见罪名主刑、附加刑、缓刑适用的量刑标准进行探讨,统一量刑尺度,增进共识。检察官积极参加检法同堂培训,就精准量刑、检法衔接等问题与法官进行研讨交流、统一适用标准。

加强量刑研究,在掌握本院刑事判决的基础上,研究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尤其是当地类似情节的判决,借鉴法院量刑经验,把握法院量刑规律。检察官在办案时要坚持一案一人一表,明确各被告人的量刑规范化计算情节、减轻或加重的幅度、计算过程,尤其对法院建议改变或者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结合法院判决反推计算过程,弄清存在差距的原因。

第二,横纵结合,统一监督标准。横向上,区分案件情形,明确抗诉标准。甄别真实上诉理由,对于技术性上诉、投机性上诉的要坚决抗诉;对于释法说理不足导致的反悔性上诉,一般不宜抗诉;对减轻情节有争议的,从依法准确办案的角度也不宜进行抗诉;对于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仍在努力进行赔偿等创造新量刑情节的,从消除犯罪后果的角度,不但不宜抗诉,还应鼓励支持。

纵向上,市级院加大对下指导,实现上下联动。遵循必要、精准原则,对基层院拟提请抗诉的情况,按照五问工作法,即一问认罪认罚基础是否牢固、二问释法说理是否到位、三问量刑建议是否准确、四问上诉原因是否合理、五问抗诉理由是否充分,在五问五答中有效指导基层院提升抗诉案件质效。建立内部提示函机制,将在二审办案中发现一审办案存在的问题以及具体解决办法,以柔性的方式传导到基层,在良性互动中力推认罪认罚工作提质增效。

第三,数字赋能,丰富监督方式。借助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建立认罪认罚案件数据模型,尽可能多地收录认罪认罚案件实例,通过类型、区域、罪名、量刑等多维度的对比,形成上诉后抗诉的数据库,提供抗诉类案依据,形成统一的抗诉标准。同时,整合检察系统内部认罪认罚上诉后抗诉的案例资源库,一方面,选择法治理念有偏差、案件质量有瑕疵的典型案例,通过抗诉一案,促进解决一个时期存在的执行政策、工作导向等问题;另一方面,整合检察系统内部办理成功的案例资源,依靠大数据促进智慧抗诉,对法院释法说理不足、裁判标准不一等问题在必要时制发检察建议,跟踪督促整改。

第四,凝聚共识,实现监督共赢。在当前检法认识有分歧的情况下,回归案件本身,以开庭前、开庭后、宣判前三个环节为重点,实行检察员与审判员、主任与庭长、检察长与院长的三级沟通机制,充分交流意见、努力达成共识、减少监督阻力。承办人从具体案情、具体行为、具体后果上对被告人行为的恶劣性、应受惩罚性进行全面分析,剖析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恶意程度,论证原审量刑的轻重程度。部门负责人以本地区近阶段认罪认罚工作情况为基础,结合个案办理与类案指导、个案效果与制度效果,着重指出抗诉案件的典型意义所在。同时,充分发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作用,在强调案情的基础上,讲清楚抗诉的原因、价值及意义,在理念融合中减少检法分歧,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性运行。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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