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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数据赋能刑事执行检察

类别:国内 发布时间:2024-07-31 10:20:00 来源:人民资讯

本文转自:人民网

李轩甫许宏扬

刑事执行检察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大数据技术应用具有强烈需求,有较大应用前景。推动刑事执行检察与大数据技术深度融合具有重要的价值及意义,但也须认识到,开展大数据赋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还存在信息化建设不足、数据获取壁垒、队伍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如,当前刑事案件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案卡信息填录多数仅到审判终结环节,多数执行阶段数据未在业务系统体现,刑事执行业务数据涉及的业务种类众多,包括但不限于巡回检察、派驻检察、“减假暂”等,在某种程度上呈现出数据真空地带,加上刑事执行检察子系统、监督模型等建设有待完善,部分业务数据仍需人工登记造册,导致业务数据采集进展缓慢,信息化建设程度与实际需求存在一定差距。在数据获取方面,除检察数据在检察机关内部产生外,其余数据都需要从检察机关外部获得。由于尚未建立完善的沟通对接机制,加上外部被监督机关基于责任承担的担忧,往往不愿共享信息数据,导致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在推动大数据法律监督过程中依旧存在数据获取难的问题。此外,开展大数据赋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关键变量在于人才,数字检察人才是能够运用数字思维、数字技术,践行“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大数据法律监督人才。然而当前的刑事执行检察队伍人员结构较为单一,缺乏既懂信息技术又懂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多数人员为法学相关专业,囿于传统的工作模式和惯性思维,对数字检察理念认识不足,对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相关知识了解不够深入,数字检察应用技术掌握运用也不熟练,难以有效推动大数据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

当前,管制、缓刑交付执行监督作为我国刑事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每年案件量的逐步攀升,监督难度不断增大,但检察机关传统的监督方式只能通过逐个案件、逐个罪犯名单进行人工对比筛查,工作量大、效率低,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监督,加上检察机关刑事执行工作点多面广,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力量有限,单纯依靠人工逐案核查方式难以对交付执行开展全面监督。

鉴于此,笔者认为,刑事执行检察要革新司法理念和办案方式,树牢检察大数据思维,增强掌握运用大数据的能力,以大数据为抓手,将大数据理论、技术和检察实践深度融合,提升工作质效。

一要完善刑事执行检察数字化,做好信息技术支撑。法律与技术之间的衔接主要体现为对检察业务、法律规则的数据化抽取、数据化表达。刑事执行检察要借助大数据技术提质增效,数据是基础和前提,信息化建设是关键和保障。完善刑事执行检察领域数字化建设,一方面,要着力围绕刑事执行检察所涉业务类型,在具体工作过程中注重将案件信息数据化,在每一个阶段进行关键数据记录积累,采集、筛选和标准化清洗案件基础数据,形成结构化、标签化的数据词条,建立完整数据信息库;另一方面,要大力推进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建设,依托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创建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请销假管理、罚金刑交付执行等监督模型,积极研发刑事执行检察辅助办案系统和软件,为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办案质效做好信息技术支撑工作。

二要盘活内外数据资源通道,打破数据壁垒。加强大数据赋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力度,数据获取是基本前提。检察机关应内外结合,盘活数据资源通道,实现数据集聚:一方面,需要对内深挖自有数据资源。要坚持“眼睛向内”,用好用足内部数据,深度挖掘检察数据价值,让更多“沉睡数据”被充分激活和利用。检察机关在历年的业务办理中积累了大量检察业务数据,要充分利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深挖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数据,最大限度让检察内部数据“活起来、动起来、用起来”。另一方面,需要对外争取数据共享,通过建立执行数据沟通机制,畅通数据传递渠道。检察机关应积极作为,主动对接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通过建立专门数据工作制度打破数据沟通壁垒,畅通外部数据搜集获取渠道,打破“信息孤岛”,破除“数据壁垒”。

三要加强检察人员队伍建设,激活数字检察动力。大数据赋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必须紧扣人才建设,要牢牢把握“人才是第一资源”这一科学论述,巩固好检察人才培养这一根本,要有“见苗浇水”的人才培养意识,切实加强刑事执行检察人员队伍的建设力度。一方面,充分利用资源对现有检察人员进行数字技能培训,确保基本数字功能掌握到位,同时不断提高业务办案水平,逐步从系统内部培养一批既懂检察业务又懂检察技术的交叉学科人才;另一方面,通过公开招聘或遴选的方式加强外部数字人才引进,将具有跨学科背景特别是目前短缺的信息技术背景的人才充实到检察队伍中。努力打造检察业务精、数字素质好的刑事执行检察人员队伍,为大数据赋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单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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