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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进一步明确分类标准、溯源要求等
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等三项标准发布
《工人日报》(2023年11月09日 04版)
本报讯 (记者周怿)为指导各地规范开展排污口分类、溯源及信息采集与交换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以下简称《排污口分类》)、《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溯源总则》(以下简称《溯源总则》)、《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信息采集与交换》(以下简称《信息采集与交换》)三项标准。
据悉,《排污口分类》规定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的三级分类。一级分类包括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类。在此基础上,《排污口分类》拓展了16个二级分类,并针对工矿企业排污口、工矿企业雨洪排口细化了三级分类,支撑差别化管理。
《溯源总则》提出排污口溯源可采取非现场溯源、现场溯源两种方式,并在总结试点采用的各类技术方法基础上,分析各项技术的优缺点、适用范围,推荐了排污口常用技术溯源方法。同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
《信息采集与交换》规定了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采集与交换的总体框架,信息采集、信息交换及信息安全要求,基于国家生态环境业务专网开展,构建“国家—流域—省—市”四级排污口信息采集与交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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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9 05: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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