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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10月10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10日消息,财政部会同证监会研究起草《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 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对拟上市企业发行审核阶段报送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作出规定等。
《通知》共七条,主要包括:
第一条对各上市公司持续优化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不断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规定,对尚未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上市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提出要求。
《通知》称,目前尚未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第二条对各上市公司定期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创业板和北交所上市公司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通知》提及,目前尚未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创业板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应自披露公司2024年年报开始,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条对拟上市企业发行审核阶段报送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作出规定。
《通知》提到,拟上市企业应自提交以2024年12月31日为审计截止日的申报材料开始,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已经在审的拟上市企业,应于更新2024年年报材料时提供上述材料。
第四条对《通知》发布当年及次年,拟上市企业通过发行上市审核并上市后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作出规定,明确衔接安排。
第五条对进行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给予一定的豁免安排。
《通知》称,因进行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按照规定时间披露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条对注册会计师实施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提出相关要求。
第七条规定了《通知》的解释权及生效日期。(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张澍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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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0 1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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