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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傍晚,诚志股份(000990.SZ)披露公告称,公司日前收到江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诚志股份有限公司、龙大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经查,诚志股份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未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董事长龙大伟的薪酬,二是未披露公司内控管理不规范的情况。江西证监局指出,2013年至2019年,诚志股份董事长龙大伟兼任原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控股”)党委书记,并先后担任清华控股副董事长、董事长。在此期间,龙大伟根据相关规定在清华控股领取补差薪酬,但诚志股份未及时披露这一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2015年9月19日,诚志股份公告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增资以及收购四家标的公司股权的议案》;2016年4月30日,诚志股份公告称上述事项未获教育部备案通过并暂停推进该项目。期间,诚志股份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但未获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的情况下,提前任命被收购方团队成员担任公司产业供应链事业部负责人并牵头拟收购项目开展贸易业务。江西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财会【2010】1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诚志股份未在2015年和2016年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反映上述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第五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龙大伟作为诚志股份董事长,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江西证监局决定对诚志股份及龙大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诚志股份表示,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诚志股份还称,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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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2 18: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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