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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拂晓报
本报讯 4月18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对所辖道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并向社会公布3月份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及典型事故案例,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群众平安出行。
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埇桥区淮河路与农科路交叉口;埇桥区北杨寨小黄家十字路口;埇桥区学府大道刘闸桥至宿州大道路段;S302省道79KM至80KM(寺后村路段);萧县境内G311国道347KM+800M路段;泗县境内龙河路与屏山路交叉口;砀山县梨都路与景云东街交叉口。
典型事故案例:3月5日13时09分,在南三环路与淮海南路交叉口,邵某玲驾驶两轮电动车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左转弯时,与崔某锋由东向西沿南三环路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邵某玲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邵某玲驾驶非机动车借道通行,未让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崔某锋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且超速行驶,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邵某玲、崔某锋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3月11日7时40分,郝某春驾驶两轮电动车由西向东沿砀山县道北路北侧路段行驶至与芒砀路交叉口红绿灯处时,与王某举由北向东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郝某春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郝某春驾驶非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举无责任。
3月13日12时22分,李某平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沿197乡道行驶至与光明大道交叉口处时,与王某辉由东向西沿光明大道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平驾驶机动车未让右方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辉无责任。
3月14日11时24分,高某驾驶轻型封闭式货车由西向东沿泗县S307省道行驶时,与王某由南向北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驾驶非机动车在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道路,未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3月21日16时05分,杨某叶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沿宿马园区马鞍山大道行驶至与项王路交叉口向南左转弯时,与李某由西向东沿马鞍山大道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杨某叶驾驶机动车左转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本报记者 刘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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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0 13: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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