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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讯 以“租车”名义从汽车租赁公司骗取车辆,通过伪造手续精心设计骗局,再把租到的车抵押给他人进行“变现”。近日,宁乡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租车抵押”诈骗案件。
小丽(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因沉迷赌博,还不上钱,便产生了租车抵押骗取贷款的想法。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小丽在长沙2家汽车租赁公司先后租赁奔驰、保时捷、宝马等4部车辆后,通过伪造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车牌和身份证等资料,由其本人或者其朋友冒充车主将租来的4辆小车质押给老秦,以借款的名义共计骗取老秦1014300元,并将上述钱款用于赌博、消费等用途。
起初,小丽每月还按时给付租金,然而到2021年2月左右,小丽更换了联系方式,就此“人间蒸发”,汽车租赁公司察觉情况有异,遂报警。2023年3月27日,小丽被抓获归案。
2023年6月19日,宁乡市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小丽提起公诉。2023年7月13日,小丽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小丽退赔被害人老秦经济损失。目前,涉案的4台车辆已分别退还相应租车公司。
法条链接:
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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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1 12: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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