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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青海法治报·法眼实习记者 韩璐
案情
杨某将名下的一辆轿车租赁给马某使用,同时两人签订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20时至2023年1月31日20时止,租期共计30天,日租金为500元,租金共计1.5万元。合同签订后,杨某于当晚将车辆交给了马某。
然而,租赁到期后,马某并未及时将车辆归还杨某,也没有付清租金。杨某多次向马某催要,马某再一次承诺会在2023年2月28日前返还车辆,并按原合同承担租用车辆的租金。眼看再次约定的期限已到,杨某要求马某归还车辆并支付租金,但始终没有结果。杨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归还车辆并支付租金。
审理
2023年7月3日,民和县法院对杨某诉马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马某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书,但马某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办案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再次向马某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马某则向办案法官解释称其因病住院,无法按时到庭,并通过手机向办案法官发送了住院手续,申请延期审理,法院在收到相关证据后依法作出延期开庭决定。
为查明该证据真伪,办案法官进行了调查核实,向马某提交的住院手续中所载明的医疗机构进行情况了解。得知马某并未住院,住院手续是他伪造的。据此法院确认马某提交的证据系虚假证据,马某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因马某已认识错误并诚心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马某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马某于当日交纳了罚款。
杨某诉马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要求马某于2023年11月30日前归还原告杨某车辆,并按期支付租金,否则杨某有权就协议全部内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释法
诉讼证据在法院审判案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法官明辨是非的依据。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损失有义务向法院提交能反映真实情况的证据并如实作出陈述。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而且妨害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必须坚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通过正当的途径,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更不能肆意伪造证据,切勿心存侥幸而去触碰法律红线,挑战法律权威,否则将会受到拘留、罚款等司法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诚信诉讼是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基本要求,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对于挑战司法权威,破坏司法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坚决予以打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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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12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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