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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盐阜大众报
基本案情:2023年8月8日,东台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东台市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1.2023年8月8日对废气处理区(电捕焦塔)进行维护,作业前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2.废气处理区(电捕焦塔)出入口等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查处理由及结果:东台市某公司废气处理区(电捕焦塔)属有限空间,存在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2023年8月8日对其进行维护的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前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3版)》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东台市某公司给予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某耀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王某星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现场作业负责人单某树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东台市某公司废气处理区(电捕焦塔)出入口等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3版)》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东台市某公司给予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合并处罚,对东台市某公司给予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某耀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王某星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现场作业负责人单某树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近期,国内有限空间事故频发,事故教训告诉我们,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将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告知作业人员,严禁未经风险辨识合格就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确保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处罚并不是执法检查的目的,而是企业的“警醒剂”,通过对涉案企业与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一方面有助于企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压实主体责任,另一方面督促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还可以引导有限空间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有限空间安全操作规程,最大限度避免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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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6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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